时间:2022-11-05 22:33:09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平安光谷等
9月13日10时许,湖北省武汉市发现一起枪击刑事案件,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 @平安光谷 发布最新警方通报:
9月13日上午10时许,辖区新竹路发生一起伤害案。一男子进入新竹路某单位,将工作人员薛某击伤后逃逸。公安机关迅速开展追捕,于11时50分将雷某(男,47岁,武汉人)抓获。经初步调查,雷某交代,因纠纷对薛某不满遂行凶。目前,伤者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无独有偶,此前不久,辽宁一女律师被62岁的委托人杀害,律协发声:严惩凶手!
据“顺城公安”微信公众号警情通报,2021年8月14日9时许,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一法律服务所发生一起持刀伤害案。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金某因对其民事案件代理律师董某服务不满,持刀将董某刺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接到报警后,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分局立即派出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将犯罪嫌疑人金某(男,62岁,抚顺市顺城区人)当场抓获,被害人董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地点在顺城区临江路东段一法律服务所附近的一家门面前,台阶上还有血迹。当地人称,看到有救护车将一名受伤的女子接走送往医院。
针对女律师董萃遇害一事,辽宁省律师协会迅速发布通告。全文如下:
辽宁省律师协会通告
惊悉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董萃律师在工作中不幸遇害,深感痛心。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律师们戴着荆棘的王冠,握着正义的宝剑,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神圣使命,损害律师权益,伤害的是律师,但最终伤害的是法治,是公平正义。
守护正义的人,更需要正义的守护;维护安全的人,也需要安全。辽宁省律师协会和全省律师以及更广大的律师同仁们对此案表示高度关注,对制造血案的犯罪嫌疑人表示强烈谴责,对实施犯罪行为表示无比愤慨,对董萃律师不幸遇害表示沉痛哀悼,并向董萃律师家属表示深切慰问!
目前,辽宁省律师协会已派员赴抚顺,将和抚顺市律师协会以及相关部门协助做好善后,协调执法、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凶手。
在此,辽宁省律师协会郑重声明:辽宁省律师协会将一如既往地坚持党的领导,肩负起依法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的责任,号召全省律师肩负起全面依法治国律师应有的重任,坚定请党放心、法治有我的信心,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懈努力!
辽宁省律师协会
2021年8月15日
延伸阅读:律师选择委托人,需要注意“五件事”。
1、是否对律师期待值过高
一些委托人对律师的期待值过高,把律师完全看成“救命稻草”,认为律师能够帮他们办妥一切。这样的委托人,往往不能接受案件出现不如意的结果,他们很容易归责为律师没有尽职尽责。我们需要明确告诉家属,法院不是我们家开的,律师只能尽力争取好的结果,但不能保证最终结果。对于那些一定要律师保证案件结果的案件,无论委托人愿意支付多少费用,我们一定要坚持原则明确立场,宁可不接这些案件。
2、是否有严重怨气戾气
一些委托人找到律师时,直接暴露出对办案机关的不信任,甚至流露出报复社会的戾气。此时律师必须对危险性有高度的敏感,不能因为同情他们而接受他们的案件。他们找律师其实是找一个发泄口,我们听完他们的抱怨就好。如果不信任办案机关甚至有报复社会的倾向,这些人根本就无法接受正常的法律程序,也必然对自己的诉求可能不被办案机关接受而迁怒办案人员甚至律师。对于这样的委托人,我们只能表示同情,爱莫能助。
3、是否让律师从事非法活动
一些委托人找律师“动机不纯”,例如让律师去从事非法活动,或者让律师去伤害同行。曾有一位老乡让我帮他投诉另一位深圳律师,我不仅拒绝而且直接拉黑,这种委托人缺乏对律师行业的尊重,不应该跟他们有任何过多的交流。我还告诫年青律师,永远不要帮助委托人去伤害律师同行。须知他随时会用你教给他的办法来对付你,甚至变本加厉。
4、是否对律师费斤斤计较
一些委托人花钱找“熟人”帮忙很舍得,但找律师却斤斤计较。这说明他们不仅对律师不信任,而且不认可律师的服务价值。案件有好的结果还行,案源一旦不如意,他们很容易反噬律师。那些把钱看得太重的委托人,他们必然看低律师,也随时会伤害律师。他们不是我们的服务对象,我们随时需要找理由婉拒案件代理。
5、是否你警觉此人道德败坏
一些委托人在与律师交流的过程中,已经暴露出他们自己道德败坏,各种矛盾纠纷其实就是他们自己一手造成。不缺案件的律师都是经验丰富,都清楚这些人是否在撒谎是否“恶人先告状”,他们的道德品质很容易暴露在律师面前。此时律师一旦警觉到此人道德败坏,就应该穷尽各种手段拒绝接受代理。
律师对于别人而言都是可以替代,只是对你的家人而言才是不可替代。一旦遇到上述“五件事”,还是不要接受代理了吧。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律师代理,也不是所有的纠纷都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生命可贵,律师只需要为尊重法律的人服务。所谓“酒逢知己饮,诗向会人吟”,律师需要选对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