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6 03:46:09来源:法律常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应从何日起算问题的批复
(1959年10月13日)
浙江、湖北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请示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从何日起算问题,我院同意浙江、湖北省院的意见,即减刑后的新刑期应从减刑确定之日起算,减刑以前的关押日期不予折抵。
关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再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新刑期同样从减为有期徒刑减刑确定之日起算。
过去减过刑的案件已经按旧规定计算刑期的,一般不再变动。
法治中国系列118: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应从何日起算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