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6 06:30:05来源:法律常识
在唐山烧烤店打人案中,凶徒显露出来的暴戾残忍令人发指,普通网友义愤填膺,许多名人纷纷发言表达立场,但其中也出现一些想当然的“法盲”式的说法,比如金星就愤然表示:不能让寻衅滋事成为流氓恶霸的保护伞!这事儿就不是寻衅滋事那么简单,分明是恶意伤人,影响恶劣!
金星说得有道理吗?寻衅滋事会让犯罪分子逃脱严惩?板子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这样的说法,显然门外汉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并不冲突,二者是想象竞合关系,只会择重而论,不会便宜犯罪分子。
非法律专业的人,听到“想象竞合犯”这个词,无疑是懵的?啥想象?啥竞合?说得好像天书一样,难道法官还要靠想象办案?
要说清楚想象竞合犯,还要先引入另一个概念:罪数。
这个相对好理解,就是字面意思,罪的数量,也就是到底构成几个罪?
也许有人要说,构成几个罪有什么好讨论的?触犯了几条法律,那就构成几个罪呗?
但司法实践中,不能这样简单地施行,因为刑法有一个基本的理论: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
用大白话说,就是:犯罪行为与惩罚是要相当的,不能畸轻或畸重。
如果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却被评价为几个犯罪,就违背了这一原则,加重了行为的法律后果,与现代刑法理念不相吻合。
比如一个人用放火的方式去杀人,他实施的就是一个放火的行为,这个行为既触犯了放火罪,又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但没有必要对这一个行为判处两个刑罚,进行双重否定评价那就过重了,没有必要。
再来举个例子,一个人通过与别人签合同的方式去诈骗,既构成诈骗罪,又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是签的金融合同,还可能构成正金融诈骗罪,但他实施的就是一个诈骗行为,能对这一个行为判处两个、三个刑罚?
不过,上面举的例子,从法条适用上来说,只适用一个法条,但也只有一种情况,一个犯罪行为,有多个法条可以适用,应被评价为数罪,但在量刑上则按照较重犯罪的法定刑量刑,这也叫作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张明楷《刑法学》
说回到本案,酒后无是生非、无故殴打他人,就是一个典型的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甚至其他罪名的想象竞合。
张明楷书中同样举了例,阐述为何如此认定:
“被告人甲、乙、丙等人酒后无故殴打被害人A、B、C,造成A轻伤、B轻微伤,并摔坏了C的手机(数额较大)。倘若判决仅宣告甲、乙、丙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就可能使被告人与一般人误认为醉酒后致人轻伤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酒后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这便不利于发挥刑法的行为规范的作用。只有同时指明甲、乙、丙等人的行为除构成寻衅滋事罪之外,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才有利于实现对酒后伤人行为、酒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行为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通过这段解读,实际就是传达一个观点:类似唐山烧烤摊打人事件,既构成寻衅滋事罪,又构成故意伤害罪,从一重罪处罚。
如果打得太轻,比如只打了几巴掌,仅构成轻微伤,可能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仍可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打得比较重,构成轻伤以上,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都构成,二者法定刑谁重按谁的判处刑罚,比如寻衅滋事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罪(轻伤)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者相较,则更可能按寻衅滋事罪处罚,可以判得更重;如果打得非常严重,重伤或者死亡,故意伤害罪则是十年以上直至死刑,此时就会以故意伤害罪处罚,而不再受寻衅滋事罪五年顶格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想象竞合犯是认定为数罪,在判决书中应当逐一列出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但仅按照其中较重的法定刑处罚。
那么,又有一个问题来了,为什么对想象竞合犯不并罚,而只是择重罚呢?
有几种观点:有人认为这是刑罚目的性的要求,也有人认为是因为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还有人认为只存在一个不法事实,想象中竞合犯是对其行为朝廷了重复评价等等。
综合来说,就是想象竞合犯虽然侵犯了数个法益,但客观上一个行为与主观上一个意思,量刑情节高度重合,所以只科以一个刑罚。
事实上,我们虽然并未对想象竞合犯处以两个刑罚,却有着在较重犯罪法定刑内再从重处罚的惯例,而且不能低于较低犯罪的法定最低刑。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并不是彼此冲突,而是互补包容的,在想象竞合的框架之下,不仅不会纵容犯罪,还会最大程度地予以重罚。
而在量刑方面,也并非故意伤害罪绝对大于寻衅滋事罪,二者的法定最高刑存在交叉,某些情况下,寻衅滋事罪可能量刑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