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8 14:58:08来源:法律常识
关于广告公司广告牌被强制拆除形成行政赔偿的案例,某广告公司在2010年的时候通过转让取得了两块儿广告牌的经营权。在2013年的时候,当地的执法局审批也同意在桥头设置广告牌。2015年当地的工商管理局向广告公司也颁发了户外广告登记证。
同年,因创建文明城市,在全市开展违法建设综合整治活动。于是,住建局向广告公司送达了关于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牌的通知,要求广告公司限期自行无偿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广告公司没有自行拆除,于是住建局、城乡建设局联合多家单位对广告公司的两块大型户外广告牌进行了强制拆除。
广告牌被强制拆除之后,广告公司对强制行为不服,所以提起了行政赔偿的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建设局联合多家单位对广告公司经营的广告牌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确认违法。该广告公司对其遭受的损失请求要求赔偿,市住建局应当履行赔偿义务,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对其广告牌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住建局应当对广告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后经法院组织鉴定被拆除的两个广告牌工程鉴定造价重置价是65万多元,但是65万没有包括折旧的费用。
鉴于被拆除广告牌到2015年已经使用了十年,应当按照鉴定报告的造价折旧赔偿。于是,法院判定其中一块合法取得手续广告牌的价值为163000多元。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另一广告牌的原材料价值16000多元。因拆除行为造成广告公司将已经收取的广告费99000多元的费用退还业主,广告费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当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市住建局赔偿广告公司广告牌各项损失278000多元。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企业经营自主权和产权应当依法保护。本案是为创建文明城市,在城市范围内开展违法占地建设综合整治活动,要求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建设一律进行拆除。
本案广告公司经营的广告牌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住建局并没有查清楚。在拆除过程中也没有按照《行政强制法》的法定程序予以拆除,拆除行为程序违法。市住建局强制拆除广告牌的行为属于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和产权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具体赔偿金额的认定上,既要体现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惩戒,也要确保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该案彰显了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一方面要保障市场主主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那么,这个案例主要是关于广告牌被强制拆除的相关赔偿的案例,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建筑物是违法的,应当作出违法的认定。如果在没有违法的前提下进行认定,而且执行直接拆除的,也没有保证相关的权利的,应当赔偿。拆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仅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也要做到程序合法。如果确认违法应当对直接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比如说重置的价格,广告费的直接损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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