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规是什么意思,两规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2-11-09 03:00:11来源:法律常识

革职是古代处罚条例中较为严重的一项,在很多影视作品中常常可见皇帝下旨将某某官员革职的情形。现实中,革职并不意味着官员就此失去了官位和前程,要落得卷铺盖走人的下场,具体情况也要看所犯错误的轻重程度。

官员革职分四种情况,前两种可东山再起,最后一种永世不得超生

​革职,也称落职、夺职、免官、罢官、解任等等,特指撤销现任一切职务。古代官员被革职的原因可有多种多样,最为有趣者,莫过于汉代因灾异罢免三公,就是凡出现气候反常、自然灾害或“天有异象”之类,位居执政的三驾马车(丞相、太尉、御史大夫或太尉、司徒、司空“就得下台。

进一步看,革职也是个统词,具体实施时有等次区别。

一是革职留任,即受处分人被解除职务的同时,继续留在原先的职务上执行公务,以观后效。这个办法源自两晋南北朝的“以白衣领职”、“以白衣守本官”,唐代时也很常见。明代将革职留任称为“戴罪办事”或“冠带办事”,清代时则称革职留任。凡是受此种处分的官员,一般而言恢复官职较快,往往数月后便能官复原职。

官员革职分四种情况,前两种可东山再起,最后一种永世不得超生

​另外,还有一些因公务过失被革职者,尽管不能留任,但在办完交代后,由上司出具好的考语,仍有机会送部引见,重新得到任用。所以虽然从处分形式上来讲,革职留任或革职去任都比降级留任要来得严厉,但受处分者宁愿革职留任,道理很简单,因为革职不影响官资,一旦复职或重新起用,还是原来的品级。如果要是降级留任,那显然要重新开始,一步一个脚印十分麻烦。

二是革职去任,即实打实的罢官。凡受这种处分的,必须立即离任,不容继续担任职务。待接受审查、、办完移交手续后,就要马上返回原籍或申报备案的居住地,而且,朝廷一般还要限期启程 ,中途不得无故滞留。汉代时曾有规定:“罢免守令,非征召,不得妄到京师,不得入国门”。

官员革职分四种情况,前两种可东山再起,最后一种永世不得超生

​三是革职羁管,包括勒令居住、押解回籍着地方官严加监管等各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这就好比是现在的双规。晚清戊戌政变后,已经被光绪帝开缺回籍的原军机大臣、户部尚书翁同龢,就被慈禧追加即行革职并交地方官严加管束的处分。此外,如充军发配、戍边效力的也可归为这一类。如鸦片战争中林则徐被革职后,便有遣戍伊犁的加重处罚。

官员革职分四种情况,前两种可东山再起,最后一种永世不得超生

​从历代的情况来看,凡是“因公获咎”或是在政变斗争中落败的被革职者,都存在着东山再起、卷土重来的可能性。为此,有些朝代还为某些被处革职者设置了“永不叙用”,比如翁同龢就曾享受过这种待遇,但慈禧太后死后,他还是恢复了原职被彻底平反了,而且还追赠了谥号“文恭”。

四是除名,即将受处分人的名字从仕宦簿籍中划掉,用现在的话说叫开除公职。这种处分由来已久,最早可追溯到秦朝。唐代律法有规定:“若犯除名者,谓出身以来,官爵悉除”。宋律:“诸除名者,出身补授以来文书皆毁”。可以说,除名是革职中最为严重的,几乎是没有死灰复燃的可能。

官员革职分四种情况,前两种可东山再起,最后一种永世不得超生

​需要指出的是,古代官僚及其家属享有免除赋税徭役的待遇,子孙也有机会享受荫封,而一旦受到除名的处分后,这些待遇也会全部丧失。对于封建官僚来说,革职除名无异于前功尽弃,永世不得超生。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