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9 03:00:11来源:法律常识
革职是古代处罚条例中较为严重的一项,在很多影视作品中常常可见皇帝下旨将某某官员革职的情形。现实中,革职并不意味着官员就此失去了官位和前程,要落得卷铺盖走人的下场,具体情况也要看所犯错误的轻重程度。
革职,也称落职、夺职、免官、罢官、解任等等,特指撤销现任一切职务。古代官员被革职的原因可有多种多样,最为有趣者,莫过于汉代因灾异罢免三公,就是凡出现气候反常、自然灾害或“天有异象”之类,位居执政的三驾马车(丞相、太尉、御史大夫或太尉、司徒、司空“就得下台。
进一步看,革职也是个统词,具体实施时有等次区别。
一是革职留任,即受处分人被解除职务的同时,继续留在原先的职务上执行公务,以观后效。这个办法源自两晋南北朝的“以白衣领职”、“以白衣守本官”,唐代时也很常见。明代将革职留任称为“戴罪办事”或“冠带办事”,清代时则称革职留任。凡是受此种处分的官员,一般而言恢复官职较快,往往数月后便能官复原职。
另外,还有一些因公务过失被革职者,尽管不能留任,但在办完交代后,由上司出具好的考语,仍有机会送部引见,重新得到任用。所以虽然从处分形式上来讲,革职留任或革职去任都比降级留任要来得严厉,但受处分者宁愿革职留任,道理很简单,因为革职不影响官资,一旦复职或重新起用,还是原来的品级。如果要是降级留任,那显然要重新开始,一步一个脚印十分麻烦。
二是革职去任,即实打实的罢官。凡受这种处分的,必须立即离任,不容继续担任职务。待接受审查、、办完移交手续后,就要马上返回原籍或申报备案的居住地,而且,朝廷一般还要限期启程 ,中途不得无故滞留。汉代时曾有规定:“罢免守令,非征召,不得妄到京师,不得入国门”。
三是革职羁管,包括勒令居住、押解回籍着地方官严加监管等各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这就好比是现在的双规。晚清戊戌政变后,已经被光绪帝开缺回籍的原军机大臣、户部尚书翁同龢,就被慈禧追加即行革职并交地方官严加管束的处分。此外,如充军发配、戍边效力的也可归为这一类。如鸦片战争中林则徐被革职后,便有遣戍伊犁的加重处罚。
从历代的情况来看,凡是“因公获咎”或是在政变斗争中落败的被革职者,都存在着东山再起、卷土重来的可能性。为此,有些朝代还为某些被处革职者设置了“永不叙用”,比如翁同龢就曾享受过这种待遇,但慈禧太后死后,他还是恢复了原职被彻底平反了,而且还追赠了谥号“文恭”。
四是除名,即将受处分人的名字从仕宦簿籍中划掉,用现在的话说叫开除公职。这种处分由来已久,最早可追溯到秦朝。唐代律法有规定:“若犯除名者,谓出身以来,官爵悉除”。宋律:“诸除名者,出身补授以来文书皆毁”。可以说,除名是革职中最为严重的,几乎是没有死灰复燃的可能。
需要指出的是,古代官僚及其家属享有免除赋税徭役的待遇,子孙也有机会享受荫封,而一旦受到除名的处分后,这些待遇也会全部丧失。对于封建官僚来说,革职除名无异于前功尽弃,永世不得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