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故意伤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时间:2022-11-09 05:30:12来源:法律常识

答:故意伤害案件中,双方互有伤害均构成犯罪的,皆因对方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的赔偿权利主体和赔偿权利义务主体要求,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确定双方各自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划分。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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