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9 06:18:10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理了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柏某网购的某品牌电脑突然无法开机,便送到该品牌电脑的线下实体店(以下简称电脑公司)进行维修,产品质保期内却被索要维修费。经审理,上海一中院二审改判电脑公司应对柏某承担免费保修义务,并返还柏某已支付的维修费。
网购消费者:质保期内凭什么收维修费
柏某:你好,这是我在某商城网购的电脑,无法开机了,麻烦你们尽快修理一下。
电脑公司:好的,检修好之后我们会联系您的。
(八天后)
柏某:我的电脑修好了吗?很久了。
电脑公司:您的电脑需要支付维修费443.83元。
柏某:什么?我的电脑在质保期,为什么还要维修费?
电脑公司:您需要支付维修费并签字确认才可以取走电脑。
柏某:我要不是工作急需电脑,才不会给你们维修费!
2017年12月18日,柏某将自己网购的电脑送到电脑公司去维修。同年12月26日,柏某来到店里询问电脑修理情况,却被告知需要支付维修费才能修好。柏某称自己因工作急需,只好先交了钱取回电脑。之后,柏某在网上将电脑退货。最终,因双方就维修费协商未果,柏某将电脑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消费者支付维修费 视为已认可不属于保修范围
柏某:我网购的电脑是正品,送去电脑公司维修的时候尚在质保期内。维修结束后,电脑公司索要维修费,否则就不归还电脑。电脑公司作为保修义务人,没有完整记录维修故障与维修情况,不能证明自己在保修期内收取维修费的合法依据,应当返还维修费。
电脑公司:我们不是销售者,承担三包义务的应该是网购商城。另外,电脑是外力损害导致线断裂,不属于免费保修范围。柏某已经确认支付了款项,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柏某无权主张返还维修费。
一审法院认为,柏某在知晓保修规定的情况下支付维修费,应视为其当时已经认可电脑故障并不属于保修范围。柏某称受迫支付维修费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况且电脑已经修理完毕且柏某也已将电脑原价退还网购商城,现再要求电脑公司提供证据证明电脑故障属于保修范围,对电脑公司亦过于严苛、有失公允。故一审法院对柏某诉请不予支持,柏某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收费前未履行正当告知程序改判无权索要修理费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电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免费保修义务。根据电脑公司在官方网站及产品三包凭证中所作的承诺,其向购买合法自己品牌电脑商品的消费者直接提供三包服务。该承诺系电脑公司对所有合法购买电脑产品的消费者所作的公开意思表示,柏某购买系争电脑后就已经成为了电脑公司上述承诺所指明的对象。柏某现表示其接受电脑公司的相关三包服务承诺,同意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维修合同,故双方之间的三包服务合意已经达成。电脑公司在二审审理中表示认可系争电脑在送修时处于整机保修期之内,故其应当向柏某履行整机免费保修义务。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二即电脑公司收取443.83元维修费是否具有合法依据。上海一中院认为,维修收据虽能证明柏某在付费后知晓了维修事项,但并不能证明其与电脑公司达成了确认维修事项不属于免费保修范围的合意。因为,微型计算机维修属于技术需求较高的专业活动,故障原因及维修方法并非普通消费者所能识别与查证,如果修理者没有履行基本的证明与告知程序,消费者则无从判断收费行为是否符合三包承诺条款。但是,在付款行为完成的情况下,电脑公司在本案中的举证责任亦应当限定在证明其告知程序的形式合理性,而非告知内容的实体真实性。
本案一审审理中,电脑公司提交了相关授权文件以证明其主张,但该文件缺少柏某的附着签名,所记载的形成时间2018年1月17日与电脑公司的主张自相矛盾,而且内容不符合《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要求。电脑公司虽在一审中还提交了其内部邮件截图,但该截图既没有得到柏某的确认,也与案涉电脑缺乏对应性。因此,二审认定电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收费前向柏某履行了正当的告知程序。尽管电脑已经维修完毕,且柏某已经将电脑退还给销售者,但由于电脑公司作为修理者未在收费前履行正当告知程序,在诉讼中自行提交的证据从形式和内容上看都是自相矛盾的,故其在免费保修义务基础上的维修费请求权基础不能成立,应当返还维修费。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改判。
法官说法
本案审判长兼主审法官李兴指出,电脑销售者(即网购商城)的三包服务义务与电脑公司的单方服务承诺并不矛盾,消费者有权进行选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7月23日颁布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修理者负责免费维护、修理,并保证修理后的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本案维修合同关系建立在电脑公司的整机免费保修义务基础之上,因此,消费者能够合理预期其将享受到免费维修服务,电脑公司的维修费用请求权在合同成立时则并不确定,而是应当根据实际检测、维修状况,由电脑公司履行合理证明及告知程序后方能产生。《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六条第七款规定,修理者应当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维修记录,记录故障、修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微型计算机商品和维修记录……。根据上述规定,电脑公司应当在维修活动中完整保存维修记录,并在维修完成后向消费者出示说明维修过程,以正当程序证明其主张维修费用的请求权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