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9 15:45:08来源:法律常识
区域重叠与矿产资源无法正常开采有因果关系。不能开采是因为建设项目地修建。另外,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时失误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采的情形。针对矿产压覆的纠纷类型,司法实践中首先要建设项目使用权压覆,是否进行了相应的程序予以认定,一般包括下面两个方案建设:
用地的使用权,也就是项目的产权人建设项目的产权是否取得了有关主管部门压覆的批复。这个非常关键,也就是说到底有没有批复这个认定,认定押赴行为是否合法的一个重要依据。但是,一定要注意并不是合法的依据咱们就不能维权了,这是两码事儿。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压覆批复是要解决,解决的是能不能压的问题,然后补偿是另外一个问题。不是说有了压覆的批复就可以为所欲为了,这也是不对的。
我国的《矿产资源法》第33条中提到,在建设项目铁路、公路、水水库、油管线路等等各类建筑物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项目所占的土地下面是否有相应的矿产。是否提到非经授权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
大家一定要注意,这里说的是重要矿产。什么是重要矿产?国土资源部137号文第三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是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者压覆矿产登记、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
也就是说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里所列的这些都是重要矿产资源,这些都不能压覆。
据此矿产压覆需要根据压覆矿产资源实际情况,取得所有全部门的一个批准。这个批准就是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来审批,如果没有批准的话是不可以的。
第二个情况就是矿业权人是否同意建设该项目,是否同意?根据137号文规定“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同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1.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2.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所以,各位矿业权人其实你们也注意到了,很多项目在没有建设之前或者刚动工之前就一直千方百计的动用各方面的关系来给咱签订协议,或者达成意向性的协议。意向性协议,一般拿意向协议协议就可以去报批了。在一开始签订意向性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一定要多设置一些对咱们非常有利的条款。需要注意的是虽然137号文规定了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矿业权人进行补偿,并签订协议。在建设单位报批的过程当中压覆批复的报批过程当中,协议并不是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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