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男子,醉酒女强暴过路男:此行为若发生在刑九修正案后,结果就会不一样

时间:2022-11-09 18:57:06来源:法律常识

以案说法

西南某省会城市,2013年3月初的一天夜晚,一醉酒女将一过路男子按倒在地,目击者还观察到该男子当时似有轻微反抗,稍后任醉酒女脱掉其裤子,并坐在其身上,醉酒女强暴过后红脸而去。因男子躺在地上,身高及体态特征不详。

此事全网都能找到图文并茂的消息,这里姑且不去讨论此事件的真假,单就此事件涉及到的法律知识来“以案说法”:

醉酒女强暴过路男:此行为若发生在刑九修正案后,结果就会不一样

此事件的焦点是:强暴行为的醉酒女如果换作男性,则犯下了强奸罪并且是五种加重情形之一(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法定最高刑事是死刑,而此事件强暴行为的主体却是女子,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引起争论也在情理之中,有的人提出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行为是强奸,违背男人意志就不算强奸吗?该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以及涉及的相关罪名,在刑九修正案前后结果是有的不一样的。

1、此案构不构成强奸罪?不构成

强奸犯罪是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使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与其发生性行为。可见强奸犯罪侵害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通常情况下妇女不是强奸犯罪的主体。

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妇女强奸犯罪的案例,不过那种强奸犯罪主体的实行犯依然是男性,妇女在强奸犯罪案件中角色是共犯、帮助犯(帮助男子强奸她人)。除此之外,再没有例外的情形。

刑法在众多法律中处罚最重,轻则让人失去自由,重则让人失去生命,所以刑法的制定原则非常谨慎,在刑法的立法原则中最重要的一条是“罪刑法定”原则,通俗一点的说法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犯罪!法律没有规定妇女强暴男子是强奸罪,就不能进行类推(违背男人意志也是强奸)。一句话说到底:按刑法规定,男性不是强奸对象!

好了,有了这一条,就可以解释醉酒女强暴过路男,强行与之间发生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了。

2、构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刑(九)修正案前不构成,刑(九)修正案后构成!

强制猥亵罪全称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法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此罪,很明显,此罪的侵害对象也是妇女,是采取暴力、胁迫违背妇女意志侵犯女性性自由、性尊严。

此案中醉酒女侵犯的对象是男性,而男性不是此罪的侵害客体,严格抠法条的话,也不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但是,2015年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猥亵罪的侵害对象包括了男性!包括了男性,就是说如果醉酒女如果是在2015年后强暴过路男,就触犯了强制猥亵罪,得吃五年的牢饭了。

可能有人问,为啥2013年的行为,2015年后不追究呢。这涉及到法律的效力问题,我国法律效力实行的是“从旧兼从轻”,只有当新法对某行为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才适用新规定,“从新兼从轻”, 而2013的刑法猥亵罪不包括男性!

3、构不构成聚众淫乱罪?不构成

聚众淫乱罪似乎有点接近,但法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理制或者拘役。且不说只适用“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的情形”,不构成此罪的关键是“众”字是三人以上称之为众,自然三人以上一起发生性行为才构成聚众淫乱罪,醉酒女强暴过路男人,只有两人,因此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这种罪是一种伤害公众健全性道德,使公众感到羞耻(或恶心)的性行为, 因为它包含有道德、价值评判的因素,不宜作更多地扩充解释。严格抠法条的话,醉酒女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4、是否构成自诉案件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246条)。触犯这个罪名很难说,通常“在以言辞,文字形式损害他人名誉的场合,以谩骂、丑化的方式贬损他人名誉的,是侮辱”(黑体字来自阮齐林教授刑法学教辅书籍)。

再说,侮辱罪是自诉案件,也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自诉案件“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过路男不控告也不能追究醉酒女的刑事责任,而从目击者观察到的情况看,过路男也只是轻微反抗,给人的印象是“半推半就”,当时的醉酒女的暴力程度只有过路男心里清楚,从常理来说,过路男如果坚决反抗,醉酒女也不可能强暴成功。

所以严格抠法条,往侮辱罪上也靠不上边。

5、此案带来了哪些法学深层思考#普法行动#

从刑事立法理念上看

醉酒女强暴过路男:此行为若发生在刑九修正案后,结果就会不一样


当今世界各国刑事立法采用“罪罚法定”原则,摒弃了古代的“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出礼则入刑”的立法思想,法无明文规定不犯罪已成为潮流,也为多数公民所熟知, 对个人权利进行保护的同时,也给个人释放个性和自由提供了空间,公民知道自己一些行为的大致边界,这种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带来了富有活力的现实生活,也不可避免出现一些新问题

按1979年刑法的“口袋罪”——流氓罪不以结婚为目的一切性行为都可以纳入流氓罪,现在包养了多名小二、小三行为,按当年的流氓罪可以处极刑。现在却对这种现象的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容忍,可以理解为公民的个人自由得到了大尺度的释放。

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与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醉酒女强暴过路男人,违背意志也是违背男性的意志,而非女性意志,从法条中找不到相关规定。


从法的规范特点来看

法具有稳定性,否则公民会无所适从,因此法的稳定性也就决定了法的滞后性,就是说法与社会生活总是不同步,总是落后社会生活,因此有些规定变得不适宜,女性的性权利值得尊重,男性的性权利同样需要保护已成为一个现实问题。正因为如此,刑法典相对稳定,而每隔一段时间会公布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1997年刑法典代替1979年刑法后,迄今已有十一个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更多。一些新的社会现象和行为游走在合法与非法的边界。需要法律法规来调整和完善。

从法的诸多作用来看:

法具有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尽管作用很多,但是法的作用仍然有局限性。法作为一种规范是抽象的,而现实生活却是具体的,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想让法律包罗万象,永久适用解决一切问题是不现实的。

法的保守性也说明法的作用落后于现实生活变化,同样需要不断修订完善。

行文至此,本文并没有认为醉酒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一定合法,违法了不一定犯罪,犯罪了一定是违法,起码从社会管理秩序上,也就是从社会治安管理角度上说是不允许的。

醉酒女强暴过路男:此行为若发生在刑九修正案后,结果就会不一样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