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钉子户,征地拆迁钉子户

时间:2022-11-09 18:54: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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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近日,广州市海珠区的“立交桥孤岛”钉子楼再次刷爆网络,似乎是人们对“钉子户”这一特殊记忆的某种致意。诚如一些评论者所言,“钉子户”本身是中性词,而非贬义词,且这个概念本身就不应当出现。不过,时至今日我们不难发现,各地曝出的此类新闻是越来越少了。这究竟是为什么呢?在明律师认为,“钉子户”这一概念终将被推入历史的长河,渐行渐远而难以再被复制。其中的原因又有哪些呢?

征收拆迁中的“钉子户”为何钉不住了?2件事将其推入历史长河

所谓“钉子户”,意指在城市拆迁过程中因不满补偿安置条件而不愿签约搬迁的被拆迁人。因个别户的“滞留”而人为“创作”出的种种具有鲜明对比与视觉冲击力的照片广为流传,为诸多看客所津津乐道。

不过,随着拆迁领域近年来所发生的诸多深刻变化,“钉子户”终于被淹没在了历史的长河之中,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

【原因一:拆迁变征收,强制性得以明确】

时下网上流传的大部分“钉子户”案例均出自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之前。“拆迁”与“征收”这一组概念的转换是背后的原因。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期间,拆迁人是某一项目的开发企业,其与被拆迁人之间协商谈判、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

若双方长期谈不拢,拆迁人向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现统一称谓为住建委)提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才有权依法作出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裁决。也就是说,若拆迁人因各种原因而一直未申请,那么涉案房屋是不会面临被强拆的局面的。

这也就是一些网文中提到的“几经谈判开发商因为拆不起而决定不拆了”的原因。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自然有其较强的自主性,而在强制性方面较弱。

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商业拆迁变为了政府征收,且只能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一些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项目更是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和民生改善属性。

此时,征收被行政法规明确赋予了强制性——到期你不搬就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确保涉案项目的按规划建设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政府的建设项目自然不会朝令夕改,随意调整规划,拆不动不拆了的可能性也就此大大降低。

故此,在一户一户下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形下,“钉子户”也就失去了产生的可能性。

征收拆迁中的“钉子户”为何钉不住了?2件事将其推入历史长河

【原因二:改善民生需求迫切,被征收人心态发生变化】

刚才提到了“公益性”这一征收项目的必备特征。时下,对于总量在2019年遭“腰斩”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而言,老百姓的心态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从“要拆我”变成了“我要拆”。

太多居住于上世纪90年代之前建造的老旧小区、平房院落中的老百姓希冀着棚改项目的到来。那一时期所建设的板楼、塔楼乃至于环境更为恶劣的简易楼、筒子楼存在着大量不科学、不合理之处,如今的居住体验只能用糟糕一词来形容。

从分配公房到房屋市场化,这其间的变化可谓天翻地覆。

当绝大多数老百姓都盼着征收项目轮到自己家时,谁又会去当“钉子户”呢?

一个更加令人焦虑的现实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经越来越少了,如果再轮不上,取而代之的将可能是“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公房申请式腾退及文保腾退”等非征收类项目。而这些项目,或者需要老百姓自掏腰包参与,或者只能给予“一套房换一套房”的共有产权住房置换。

显然,在一步赶不上,步步赶不上的背景下,没有人愿意真的落在后面。

旧城区改建类项目都有“意愿征询”“预签约”这样的步骤设置,配合奖励金等政策手段,拒绝签约搬迁的情况无疑将大幅缩减。

征收拆迁中的“钉子户”为何钉不住了?2件事将其推入历史长河

在明律师想提示大家的是,某种意义上讲,“钉子户”的纷争成为历史是一件好事情。正所谓“人挪活,树挪死”,居住条件的改善对老百姓而言绝对不是坏事。只要征收项目永葆“公益”属性不动摇,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能够按时足额到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得以全面落实,那么征收拆迁最终还是会造福于人民的。始终秉持这样的信念和信心,也是我们“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原因所在。

或许对于一些老百姓而言,与其关心过往那些“钉子户”的故事,不如多去相关部门的网站上留言提提意见——我家房都这么破了,何时才能被征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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