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9 19:34:10来源:法律常识
司法部、知识产权局负责人
就《专利代理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2018年11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0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知识产权局的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单介绍一下《条例》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答:现行《专利代理条例》于1991年施行,对规范专利代理活动、推动专利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专利代理行业发生了较大变化:1991年制定现行条例时,我国专利代理机构基本上附属于行政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国办发〔2000〕51号),专利代理机构据此脱钩改制,大部分转变为独立的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逐步走向市场化、专业化。现行条例有些内容已经过时。同时,专利代理行业也出现了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认真履行代理义务,代理质量低下,窃取委托人的发明创造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一些组织和个人不具备资格却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的名义招揽业务,扰乱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知识产权局研究起草了《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11年1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原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先后两次向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专利代理机构、企业和专家学者等方面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知识产权局赴广东、四川等地方调研,召开部门座谈会、管理相对人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今年以来,司法部又会同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送审稿反复研究、协调、修改,形成了《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2018年11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修订后的《条例》。
问:《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此次修订,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
▲一是简政放权,改进专利代理执业准入制度,促进专利代理专业化、市场化。
▲二是放管结合,健全专利代理执业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
▲三是优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更好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服务。
问:《条例》对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做了哪些调整?
答:为了吸引更多人才进入专利代理行业,《条例》对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作了调整,放宽要求,兼顾公平:
▲一是统一考试发证。现行条例规定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做法是,对社会公众实行考试,对长期从事专利审查、管理工作的人员实行考核,合格的发给证书。此次修订将考核与考试并轨,统一实行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证书。
▲二是降低参加考试门槛,取消了现行条例关于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应当掌握一门外语等要求。
▲三是取消实践中的执业证,规定专利代理师符合《条例》规定的执业条件即可执业。
问:《条例》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准入制度做了哪些调整?
答: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准入制度作了调整,放宽要求:
▲一是改革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审批制度。将现行条例规定的对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修改为对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审批,放在工商登记之后。
▲二是放宽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准入条件,明确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同时将目前关于专利代理机构的全体合伙人、股东必须具有专利代理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从业经验的要求,改为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是简化审批程序。取消了现行条例规定的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的内容,规定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直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批;同时取消了实践中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
问:《条例》为完善执业规范和服务监管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维护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保护委托人利益,《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自愿委托代理原则。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二是健全执业规范。进一步明确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的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加强行业自律。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
▲四是优化服务。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专利代理师通过互联网备案提供方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加强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为公众了解专利代理机构经营情况、专利代理师执业情况提供查询服务。
▲五是改进检查监督方式。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