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

时间:2022-11-09 20:29:07来源:法律常识

11月1日,经营了42年的“中国餐饮个体第一家”北京悦宾饭馆换新照了,经营者一栏更换为郭华——悦宾饭馆创始人刘桂仙的孙女。这也是《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全国首张直接变更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1987年,我国第一部专门以个体工商户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文件施行,个体工商户的生存发展从此有了法律依据。经过30余年的发展,新《条例》更加突出服务发展的主题,聚焦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特点和面临的问题,我国个体工商户有了真正的“主体法”。

释放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信号

我国的市场主体分为三种类型,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三类市场主体分别有确立其法律地位、支持促进发展的“主体法”。例如,各种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1987年9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正式施行,成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以个体工商户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文件,个体工商户的生存发展从此有了法律依据。但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该条例并未明确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2011年11月,新的《个体工商户条例》施行,以登记和管理为主要内容,尚未突出体现支持发展的政策导向,这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已不相适应,不能承担其“主体法”的重要任务。

截至2022年9月底,我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达1.11亿户,占市场主体总量的三分之二,带动就业近3亿人,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受多重因素影响,个体工商户生存质量普遍不高。调查显示,79.4%的个体经营者月营业收入不到1万元,57.9%处于亏损状态。2022年1-8月,全国新设个体工商户1359.1万户,同比增加6.0%,低于近10年来11.8%的平均增速,退出数量较去年同期增加9.5%。无论是着眼于当前纾困或是长远发展,都需要从整体上谋划,从立法层面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明确定位、优化环境、稳定预期。

同时,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蓬勃发展,近年来网络直播、微商电商等“新个体经济”层出不穷,利益诉求独特。在这种背景下,建立既促进发展又规范秩序、既创造环境又维护权益实现多元目标的法规制度尤为紧迫。

2019年起,市场监管总局对原《个体工商户条例》的立法思想、基本框架、主要条文进行了修改论证。今年以来,开展了6个方面的专项课题研究,在全国建立49个基层联系点,组织“百万个体工商户问卷调查”和跟踪调研,共收集各类意见建议3万余条,充分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基层单位、个体劳动者协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代表的意见。各方都认为,《条例》出台恰逢其时,有效回应了个体工商户关切,能够释放出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强烈信号,有效提振市场信心。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实施的《条例》,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突出服务发展,与其他市场主体相关法律法规一起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将推动我国各类市场主体实现更大发展。

自此,我国个体工商户有了真正的“主体法”。

让打造“百年老店”更易实现

《条例》全文共39条,其中各项具体扶持政策的内容共计19条,涵盖了从登记注册、信息服务、经营场所供给,到资金、财税、社保、创业就业、知识产权保护、纾困帮扶等各方面。

各项支持政策中,变更经营者和“个转企”相关政策受到众多个体工商户的关注。

《民法典》规定,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形式,“经营者”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以其全部财产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誉等也与经营者密切相关。

由于个体工商户这一特殊性质,长期以来,对变更经营者有着比较严格的限制。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出兑”店铺、转让经营权的,按照原《个体工商户条例》和相关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除了家庭成员之间变更经营者外,都需要重新申请登记,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新的个体工商户。

在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过程中,很多个体工商户反映,自己经营多年的店铺,具有独特的字号和良好的商誉,取得了相关行政许可,因为原经营者不能继续经营,希望转让给他人。但是一旦注销,这些无形资产就将灭失,重新办理各种手续会增加大量成本,不利于个体工商户持续经营、打造“百年老店”。

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调整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方式,由原来的“先注销、后成立”改为“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这一规定便利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实现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在成立时间、字号和相关行政许可方面的延续,大大简化了手续,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

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即通常所说的“个转企”。由于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在法律性质、组织形式、责任承担方式、名称管理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异,仍需按照目前规定,先行办理原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再申请企业设立登记。

无论是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还是“个转企”,涉及相关行政许可的,《条例》都要求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同时,特别强调了以“自愿”为基础,不得对个体工商户提出强制要求。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消费者和第三方利益,对于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条例》也提出要求,即: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已售出的预付费卡券,只要是在约定的有效期内,无论是店铺“出兑”给别人还是转变为企业,都应当对卡券作出妥善安排,与后续经营者作出明确约定,禁止“新店不理旧账”。

打消“只放不管”的疑虑

《条例》在制定过程中,部分删除了原《个体工商户条例》关于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和违法处罚的规定。不少人关心,这是否会削弱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造成“只放不管”?

对此,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蒲淳11月1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这次对个体工商户立法的调整并不会弱化监管,更不会在监管方面出现“法律真空”。相反,《条例》与其他法规充分协同,有利于更好地促进个体工商户长远健康发展、创新发展,在经济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他表示,“放管服”改革包括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个方面的内容,监管是准入的“安全阀”和“压舱石”,“管”的能力和成效决定了“放”的程度和效果。

个体工商户作为数量最多的市场主体,关系着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活力和秩序、服务和监管的关系。《条例》充分体现了促进发展和依法监管的统一。

《条例》删除了原《个体工商户条例》中许多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突出《条例》促进发展的主题。“这些规定并不是没有了,而是被其他法规吸收和承接了。”

例如,2022年3月实施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统一了我国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充分吸收整合了《个体工商户条例》关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条款,形成了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主体的一种类型,也要遵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公平竞争、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具体事项,还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此外,《条例》既有支持个体工商户在社区从事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经营活动的表述,又有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的要求。特别是针对个体工商户反映的线上经营有关问题,《条例》要求平台经营者为平台内的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不得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这些规定将有助于个体工商户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更好地投身实体经济,更好地在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发展。

新京报记者 陈琳

编辑 白爽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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