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22-11-09 22:20:11来源:法律常识

西安极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警示函

近日,陕西证监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对西安极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刘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西安极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关联方陕西极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产品及提供劳务2325.32万元,超出年初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825.32万元,该公司未就上述事项提前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按照《信披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刘某应对上述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按照《监管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以及《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该公司及刘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华商报记者 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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