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06:08: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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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这些地方要征地啦!
涉及福州、厦门、漳州
莆田、宁德、龙岩、南平!
福州
1
仓山区人民政府:
福州市2019年度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9〕225号文件批准,现将该批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该批次01号地块(地块名称: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螺洲车辆段,业主单位: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涉及征收仓山区城门镇水浇地0.15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30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867公顷,城门村水浇地1.6402公顷、其他农用地0.079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67公顷,前锦村水浇地9.4551公顷、园地0.6156公顷、其他农用地1.773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111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11公顷、其他土地0.2644公顷、未利用土地0.0968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7.3317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1.0273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8.359公顷。上述地块由仓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征地批后实施具体工作。核减01号地块面积0.3025公顷。
二、仓山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建国土部门强区扩权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组织办理“两公告一登记”、留用地货币化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及相关税费收缴和发放、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等工作。
三、仓山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四、仓山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将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进行备案。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9日
2
福州市晋安区良种场:
樟林村旧屋区改造项目地块二 项目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地情况
1、征地用途: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 樟林村旧屋区改造项目地块二 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及其配套 。
2、征地位置:具体位置详见规划选址(或工作)红线图。
3、征地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情况:本次征收的集体土地面积 总计2.1722公倾,其中农村道路0.0158公倾、坑塘水面0.0003公倾、设施农用地0.0112公倾、村庄2.1449公倾 。
4、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对象为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拟征收的集体土地按区片综合地价 9.6 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 0.4 万元/亩,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多年生青苗补偿费,含林、果、竹等多年经济作物,鱼苗、水产养殖设施等按实予以补偿;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如水井、村道、晒谷场、管线、水渠等),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二、你 单位 应及时将本告知书在本单位范围内张贴公布并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三、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有异议的,由单位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复核。在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当事人对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认为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向单位提出,由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 鼓山 国土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福州市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4月2日
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19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侯县人民政府:
《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19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侯政地〔2019〕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闽侯县境内农用地0.2217公顷(其中耕地0.20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闽侯县竹岐乡苏洋村水田0.2089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8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2217公顷;使用国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4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0.226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闽侯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闽侯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闽侯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9日
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马尾区2018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马尾区2018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榕政综〔2019〕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减2018—04—01地块面积0.0228公顷。核定将福州市境内农用地21.6837公顷(其中耕地19.9205公顷)、未利用地0.894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马尾区琅岐镇红光村水浇地0.531公顷、其他农用地0.0961公顷、其他土地0.0148公顷,红星村水田0.0008公顷、水浇地2.2975公顷、其他农用地0.190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34公顷、其他土地0.2343公顷,后水村水田3.5012公顷、水浇地5.1523公顷、园地0.07公顷、其他农用地0.599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6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16公顷、其他土地0.2694公顷、未利用土地0.0957公顷,劳丰村水田0.007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7公顷、其他土地0.0038公顷,南兜村水田2.4801公顷、水浇地0.4058公顷、其他农用地0.238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8公顷、其他土地0.05公顷,群星村水浇地0.4588公顷、其他农用地0.0829公顷、其他土地0.0128公顷,星光村水田0.6395公顷、水浇地2.6687公顷、其他农用地0.2093公顷、其他土地0.2027公顷,院前村水浇地1.7773公顷、其他农用地0.2676公顷、其他土地0.011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2.630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福州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9日
厦门
1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土地用途 | 征地面积(平方米) | 被征地单位 | 征地单位 |
翔安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工业招拍挂一号地块 | 工业用地 | 112799 | 马巷镇市头社区 | 翔安区人民政府 |
18453 | 马巷镇朱坑社区 |
二、征收土地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7〕65号)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6〕39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5日
2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翔安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工业招拍挂二号地块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17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7〕543号)批准,现需征收翔安区马巷镇市头社区土地126739平方米,朱坑社区土地6235平方米,合计征收集体土地132974平方米,作为翔安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工业招拍挂二号地块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土地用途 | 征地面积(平方米) | 被征地单位 | 征地单位 |
翔安高新技术 产业基地工业 招拍挂二号地 块 | 工业用地 | 126974 | 马巷镇市头社区 | 翔安区 人民政府 |
6235 | 马巷镇朱坑社区 |
二、征收土地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17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7〕543号)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6〕39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5日
漳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华安县“镇镇有干线”上坪土楼群至大地土楼群公路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华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华安县“镇镇有干线”上坪土楼群至大地土楼群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华政地〔2018〕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减项目用地2.9277公顷。核定将华安县境内农用地39.4353公顷(其中耕地7.0071公顷)、未利用地1.777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华安县华丰镇芹岭村水田0.0007公顷、园地0.6608公顷、林地3.117公顷、其他农用地0.259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2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62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1公顷、其他土地0.0369公顷、未利用土地0.222公顷,沙建镇宝山村水田0.2078公顷、园地0.324公顷、林地3.1711公顷、其他农用地0.095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50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3.3707公顷、未利用土地0.2595公顷,新圩镇绵治村水田2.3173公顷、园地0.2781公顷、林地1.2937公顷、其他农用地0.883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077公顷、其他土地0.0168公顷、未利用土地0.046公顷,天宫村水田0.5361公顷、园地1.44公顷、林地0.6779公顷、其他农用地0.864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01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577公顷、其他土地0.0169公顷、未利用土地0.8462公顷,五岳村水田2.982公顷、园地2.0248公顷、林地6.1243公顷、其他农用地3.91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096公顷、其他土地0.0266公顷、未利用土地0.176公顷,新圩村水田0.9632公顷、园地2.4406公顷、林地4.0989公顷、其他农用地0.7544公顷、未利用土地0.130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6.826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华安县“镇镇有干线”上坪土楼群至大地土楼群公路建设用地。
二、华安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华安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华安县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9年4月7日
莆田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涵江区2019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涵江区2019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莆政土〔2019〕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莆田市涵江区境内农用地5.6471公顷(其中耕地0.573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涵江区三江口镇人民政府集体水田0.5737公顷、其他农用地5.073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0.513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6.160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莆田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9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2019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莆市公〔2019〕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2019年3月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9〕218号文批复,批准征收土地合计3.5464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涵江区2019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2019-04-01地块与2019-04-02地块均规划为普通商品住宅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涵江区白塘镇集奎村水浇地1.533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22公顷;国欢镇码头村水田1.8437公顷、其他农用地0.1575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546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01号地块面积0.0161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青苗补偿费标准 |
水 田 | 18000元/亩 | 27000元/亩 | 1800元/亩 |
水浇地 | 18000元/亩 | 27000元/亩 | 1800元/亩 |
其他农用地 | 7200元/亩 | 10800元/亩 | /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7200元/亩 | 10800元/亩 | / |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具体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补偿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材料,到下列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土地权属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白塘镇集奎村 | 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4月19日 | 涵江国土资源分局 | 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4月26日 |
国欢镇码头村 | 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4月19日 | 涵江国土资源分局 | 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4月26日 |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被征地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告知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8日
宁德
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2019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2019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宁政文〔2019〕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宁德市蕉城区境内农用地1.9412公顷(其中耕地1.779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蕉城区漳湾镇下凡村水田1.7799公顷、其他农用地0.161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941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01号地块面积0.0022公顷。
二、宁德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宁德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宁德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9年3月13日
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安市2019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安市人民政府:
《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安市2019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安政文〔2019〕1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安市境内农用地7.2057公顷(其中耕地6.960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安市甘棠镇上塘村水田6.9205公顷、旱地0.0402公顷、园地0.0048公顷、其他农用地0.240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2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7.257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安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安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福安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5日
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周宁县2019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周宁县人民政府:
《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周宁县2019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周政文〔2019〕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周宁县境内农用地1.4624公顷(其中耕地0.461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周宁县咸村镇上坂村园地0.898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9公顷,洋中村水田0.4615公顷、其他农用地0.093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462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2019-04-01地块面积0.0018公顷。
二、周宁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周宁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周宁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4日
龙岩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永定区2019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定区2019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龙政地〔2019〕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龙岩市永定区境内农用地7.569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永定区洪山乡田梓村林地4.19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6公顷,洪山乡樟罗村林地3.3621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7.569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02号地块面积0.0055公顷。
二、龙岩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龙岩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龙岩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4日
南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光泽县2018年度第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光泽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光泽县2018年度第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光政综〔2018〕2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减2018—16—01地块面积0.3341公顷。核定将光泽县境内农用地22.181公顷(其中耕地18.7832公顷)、未利用地1.552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光泽县寨里镇百石村水田18.3486公顷、旱地0.4346公顷、园地0.0026公顷、其他农用地3.395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98公顷、其他土地1.0377公顷、未利用土地0.5151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3.763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光泽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光泽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光泽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9日
来源:东南网综合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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