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17:29: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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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奥迪联合刘德华发布的视频广告“人生小满”上线,高质感、大制作,诚意十足,也引来了一片叫好,然而这样用心的一段作品,却因为文案抄袭他人作品而惨遭打脸,导致奥迪品牌及刘德华先生双双陷入舆情危机。无独有偶,之前一位短视频博主好不容易发个短视频火了,结果因为其中使用的字体侵权,而倒赔9万,瞬间悲喜两重天。2021年,抖音某用户使用泸州老窖的广告音乐及部分广告文案用于拍摄短视频,虽然取得了不错的流量,却因为侵权而被品牌方索赔7万,“多么痛的领悟”。
随着国内各大短视频平台业务的飞速发展,因为短视频侵权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为了帮助大家避坑,我们检索和整理了常见的十种侵权类型及相关案例,建议有需要的朋友保存,以免掉坑付出惨重代价。
一、音乐类侵权
很多视频发布者在短视频当中使用的音乐素材的时候,只考虑是好不好听,是不是很火,却没有注意到使用的是未经授权的音乐素材,导致短视频的配乐侵犯他人版权。2019年“papi酱”旗下公司papitube因其推广的自媒体视频配乐侵权而导致被诉索赔,就属于此种情形。也有的朋友提出,“那我就直接用平台里自带的音乐资源,总不会侵权了吧?”。确实,使用平台自带的声音资源是相对安全的,但特别要注意的是别出现“视野盲区”,例如:抖音自带的音乐也只能在抖音上面使用,相关短视频在别的平台是不能用的。
“案例:(2019)京0491民初22014号
案情:
原告是国内专业的音乐版权授权与音乐版权定制服务公司,2019年3月19日取得音乐《Walking Onthe Sidewalk》版权独家专有使用权以及维权权利。2019年1月8日,原告发现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音乐作为背景音乐制作名为“20180804期2018最强国产手机大测评”的商业广告推广短视频,并将该视频上传至“酷燃视频”通过自媒体账号“Bigger研究所第一季”传播,该视频播放近600万次,转发近4万次,评论超5万次,点赞近3万次。原告认为被告已侵害涉案音乐录音制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就此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观点:
被告在制作短视频使用未经授权的涉案音乐并将其上传至网上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能,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图片、视频类侵权
使用未取得版权的图片、影视作品或网络节目的视频素材,包括将他人摄影作品、短视频、长视频片段等作为自身短视频的组成部分,或干脆对影视剧长视频进行切条、剪辑后进行搬运播放等,均有可能构成侵权。此外,图片、视频素材交易平台,由于其内容来源的开放性和管理漏洞的问题,同样存在平台上开放交易的版权内容本身也侵犯他人版权的问题,因此广大视频作者在购买素材版权时,仍需谨慎审查交易对象。
“案例2.1:(2021)粤0192民初7571号
案情:
原告于2020年9月4日通过抖音账户“tonydchan”在抖音平台发表视频作品《昨晚月升真红,我还以为你出不来呢~》。此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其抖音账户发布了原告的视频作品,遂实施取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观点: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将案涉作品用于其抖音号中,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展示在开放性的、不特定任何人均可浏览的网络平台上,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2.2:(2020)川0193民初1441号
案情:
原告是西藏摄影爱好者, 并于2014年9月26日完成包含《色达日落》等作品在内的延时摄影作品集《圣域》,依法对前述作品以及作品中每个镜头片段享有著作权。被告运营的“VJ师网”(域名:×××.com)是为注册用户提供一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频作品并进行交易、交流的平台。被告从中抽取佣金、费用等收益,该网站属于营利性质。原告发现该网站上多家店铺上传原告的作品,并随意截取、传播、出售获利,侵权情节严重被告及侵权人因此获得巨大经济利益。
原告认为前述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答辩,被告本身不上传任何作品,没有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VJ师网站中存在的侵权视频,没有可供辨识的特征,且上传者进行了剪辑拼接,即使被告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也难以发现侵权。被告在日常经营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预防出现侵权视频,不断提升网站查重系统,以提前排除侵权视频。同时畅通投诉渠道,每个视频页面中都明确标注投诉方式,并在一天内予以回应解决。因此被告也不构成帮助侵权。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中,23名用户分别通过剪辑、上传并销售了与《圣域》部分场景、镜头相同的被诉视频。上述用户以原创作者身份上传发布侵权作品,且被告将“VJshi”水印打在侵权作品上,没有表明原告作者身份,侵犯了作者王源宗的署名权;上述网站用户未经原告的许可,擅自将诉争作品经剪辑后在VJ师网上以出售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件,侵犯了诉争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素材交易过程中,被告亦从交易金额中抽取20%作为佣金,并将该佣金用于网站维护。
由此可知,伦索科技公司具备较强的信息管理及信息审查能力,亦具备审核重复素材的能力,而其从网络用户销售的视频中直接获取经济利益,应对用户提供的视频负有较高的审核义务。除部分用户上传的被诉侵权视频中与诉争作品的场景一致的视频片段较少且在整段视频中所占比例较小,难以判断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外,其余被诉侵权视频均大量使用或较高比例使用与诉争作品场景一致的片段,且不同用户上传的视频之间亦存在多处场景、片段重复的情形,构成重复素材,足以证明被告未尽到较高的审核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三、短视频直接侵犯个人名誉权、商业名誉类
很多人处于个人情绪不满、单纯搞笑或出于通过恶搞提升关注度的目的,往往通过抖音等平台发布短视频散步他人负面信息或歪曲表现他人形象。也有一些商家,处于商业宣传的目的,有意无意的,对竞争对手或其产品进行负面评价、对比等,此类行为如果背离客观依据,或过于歪曲事实,都有可能构成对他人个人名誉、商誉的损害。前面提到的泸州老窖起诉抖音某短视频用户侵权一事,就属于此种类型。而以下案例,展现的是商家之间通过短视频损害商誉的具体情形。
“案例:(2020)鲁02民初259号
案情:
原告海信公司主要从事电视机、数字电视广播接收设备及信息网络终端产品的研究、开发、制造与销售,拥有中国先进的数字电视机生产线。原告于2014年推出自主研发的100英寸超短焦激光电视,于2016年推出4K激光电视,于2017年发布双色4K激光电视。原告调查发现,被告TCL惠州公司在其运营的官方微博上发布了针对原告激光电视产品的短视频,视频内容在安装过程、显示效果以及电视噪音和漏光等方面对原告的激光电视产品进行了非客观、不正当的评论,并且把原告激光电视产品与被告TCL电视产品进行优劣对比,恶意贬低原告激光电视产品。原告认为被告TCL惠州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构成对原告的商业诋毁,遂起诉维权。
法院裁判观点:
被告TCL惠州公司在微博及抖音短视频上发布的被诉侵权视频包含有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具有诋毁、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主观故意。被诉侵权视频使用对比、夸大、贬损的方式对激光电视的问题进行了引人误解的描述,明显超出正常商业评论的合理限度,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激光电视产品质量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定和选择,构成误导性信息。被诉侵权视频通过对比原告的激光电视与TCL电视,将TCL电视比喻为100分电视,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原告的激光电视存在被诉侵权视频中描述的见光死、漏光等问题,足以对相关公众的判断产生误导,削弱原告和原告激光电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四、肖像类侵权
在短视频制作过程中,创作者使用的素材有可能包含了他人的肖像,甚至可能包含了明星的肖像,殊不知肖像权是公民人身权当中的一大重要权利,虽然通常大家都不太叫真,但碰到硬茬就要吃不了兜着走。下面要介绍的这起案例,向我们展示了,哪怕是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过程中,维权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也依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2021)京0491民初23837号
案情:
原告系中国煤矿文工团演员,长期从事歌曲演唱工作,在业内享有较好声誉。2021年,因演唱歌曲《蒙山沂水我的家》与被告产生纠纷。被告于2021年2月20、21日,在抖音短视频平台中通过其个人抖音账户发布短视频,未经允许使用原告的相关图片并进行辱骂,给原告声誉造成极大损害。故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然而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被告真的是案涉歌曲的著作权人,其声讨原告是有理有据的,也并没有污蔑、诽谤或侮辱原告。一时之间,原告的起诉反而有点“贼喊捉贼”了。
法院裁判观点:
原告在抖音发布短视频的行为,整体来看其言论基本符合事实,并无诽谤原告的故意,不构成诽谤。被告因原告的侵权事实发表不满,部分用语稍有过激,但尚在就事论事和正常言论表达范围内,也不构成侮辱。但是,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在被诉视频中多次使用原告肖像,且使用超出证明原告侵权的必要范围,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五、文案侵权类侵权
在短视频当中,通过复制、转载、抄袭、发布、冒名、篡改的方式,将他人原创文字作品用于短视频的剧本、脚本、台词等,从而构成侵权。前面提到的奥迪广告事件,就属于这一情形。
“案例:(2020)沪0104民初16034号
案情:
2018年10月9日,原告在“知乎”问答社区的“等你来答”板块中,《有哪些很重要,教练却没有教的驾驶技巧?》话题下,以其本人注册的账号发表文字作品(以下简称涉案文字作品)。截止原告起诉前所作的截屏显示,涉案文字作品关注者45714,被浏览13177319,赞同1.1万,854条评论2020年1月,原告发现在抖音平台中名称为“琦哥玩车”的账号,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将原告的《有哪些很重要,教练却没有教的驾驶技巧?》文字作品改编成短视频并公开发布,视频中的人员所述内容与原告的作品文字内容基本一致,该账号将视频置顶,获得点赞214.7万,关注105.7万。
法院裁判观点: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原告提供的知乎网页页面及作品登记证书等可以认定涉案文字作品的作者系原告,其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署名权、复制权、改编权、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被告未经作者同意或授权,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文字作品内容改变、翻拍成短视频,并在“抖音短视频”中公开播放,未标注作者姓名或作品来源,使得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其他方式获得该涉案文字作品,故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改编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六、短视频二创类侵权
未经授权表演、翻拍、改编相声曲艺节目、录音、广播、影视剧、长视频等作品,这都可能构成侵权,不要以为翻拍改编就没事啦,作品改编权您可听说了?
“案例:(2020)京0491民初35084号
案情:
原告对《大话天仙》作品享有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身名义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权利。被告系“东方网”(域名:www.eastday.com)的开发运营主体,拥有庞大的粉丝群,具有较大影响力。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其商业目的将未获取使用授权的《大话天仙》作品在网络上予以传播,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后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本案所涉及的作品事实上是用户行为与原告作品相结合的二次创作作品,我们直接使用的是二次创作的成果,并没有直接对原告作品进行直接全部影片的侵权,网站的运营商,确实已经相对尊重网络现状和政策。
法院裁判观点:
涉案的平台有多个涉及涉案影片《大话天仙》片段视频,时长大部分为两至三分钟,经比对涉案短视频,仅是每个短视频附有一个标题,内容与完整版影片对应的片段基本一致。被告经本院明确释明的情况下,仍拒不提供有效、真实的网络用户信息,故对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抗辩不予采信,其涉案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七、商标类侵权
在短视频中擅自使用受版权保护的logo、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识标记或者直接搬运包含前面各类商业标识的短视频等,都有可能构成侵权。
“案例:(2021)京73民终478号
案情:
原告经合法授权取得“热血江湖”在第9类、第41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热血江湖》漫画著作权人授权,依法取得该漫画在中国地区独占的手机游戏改编权。原告开发的使用“热血江湖”作为名称的网络游戏获得众多荣誉,该游戏目前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通过“抖音短视频”“今日头条”为其经营的《热血群侠》《热血江湖传》等游戏投放广告并提供游戏下载服务时,在宣传和游戏名称中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宣传和推广中还使用了“正版授权”等虚假宣传语,以及使用了原告游戏中的多个游戏元素,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此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观点:
被告在手机游戏的名称和对该游戏的推广中使用“热血江湖传”,系在相同类别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该行为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故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八、字体类侵权
这个是很多人容易忽视的,开篇讲的赔了10万的案例就是字体侵权,其实绝大部分电脑字体都是有版权的,建议使用抖音等短视频平台自带的字库。且还是要提示一下,千万不要发到别的平台去。
案情:
因翻唱《西游记》主题曲、《好汉歌》等走红的外国抖音博主“巴哥Bart”,在抖音上的粉丝一度达到1117万。他的视频中,为演唱的歌曲大量使用了歌词字幕,结果就踩了字体的坑,被北京汉仪公司指控字体侵权并索赔数万元。
九、专利、独创设计类侵权
现在抖音短视频的电商业务已经处在高速发展阶段,短视频或直播侵犯他人的发明创造、外观、技术等专利权或其他独创设计,是很多带货博主一个不小心就会犯的错误。千万不要以为谁家的货你都能带,要取得版权方或者品牌方的授权;甚至有的产品干脆就是盗版别人的专利,自己要先看清楚,不然挣的钱还不够赔的。
“案例:(2021)浙0502民初5737号
案情:
原告是一家专门设计、生产、销售儿童原创汉服的企业,独创设计了多款汉服绣花图案。原告发现被告生产、销售、展示的汉服与原告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为谋取非法利益,擅自在其经营的抖音账号、抖音店铺、天猫店铺及其生产销售的汉服商品上展示、印制有与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图案,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且被控侵权的汉服商品销量可观,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故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下架侵权商品并赔偿损失。被告辩称:案涉汉服的样式、图案均由被告自行创作设计,并进行了美术作品登记,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不构成侵权。
法院裁判观点:
原告已提交作品原图、创作文件、作品登记证书、印制有案涉美术作品的服装图片等证明权属及发表情况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系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相关作品均与原告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其虽对相关美术作品进行了作品登记,但创作完成时间均晚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及公开时间,被告也未能提供有效的作品创作初稿,不足以影响原告享有案涉作品的著作权权属,被告在案涉童装上使用的侵权图案亦不具有合法来源,故此被告构成侵权。
十、非法抓取他人短视频资源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个属于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侵权方式,但往往侵权规模大,造成的侵权损害也较大,在防御手段上,也往往需要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常见于各大短视频平台或具有短视频功能的APP之间。
“案例:(2019)京0108民初35902号
案情:
原告是抖音APP的运营方,在运营过程中投入资源,吸引用户发布短视频、积累用户、短视频内容,吸引用户观看、评论、分享,带来流量,原告与用户有协议已获得用户授权,因此原告对抖音APP当中的短视频、评论等各类信息资源,享有合法的权益。原告发现被告运营的“刷宝”APP,通过技术手段,大量抓取抖音平台当中的短视频资源及评论等数据,并用作自身APP的数据资源,为自身经营服务。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被告答辩:相关视频不能证明来自抖音APP;相关视频为用户上传,被告未实施侵权行为。
法院裁判观点:
经原告举示证据证实,被告运营的“刷宝”APP当中的相关视频,含有加入暗记的抖音VID码,可以证明被告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抖音APP中的视频文件、评论内容,并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被告未通过正常运营APP产品,吸引用户、培育市场、建立竞争优势,而是直接获取原告商业资源,掠夺经营成果,争夺流量及用户,削弱了原告的竞争优势,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最后再重点提示一下,互联网上任何侵权动作和内容都可能被清清楚楚地记录在案,现在没人找你麻烦,很有可能只是你还没有做大,在你这捞不到油水而已,所以别有侥幸心理。建议你按照以下指引,做好短视频侵权风险的排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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