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18:14:07来源:法律常识
总体而言,我国的规划法律法规体系是逐步建立完善起来的,其发展方向是先城市后乡村,路径是从城市规划到城乡一体规划。
一、《城市规划条例》颁布之前
早在1952年9月,首次全国城市建设座谈会提出的《城市规划设计程序(初稿)》,就对“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的目的和要求”、“城市规划设计的三个阶段”、“总体设计未做出前的初步规划工作”和“规划设计的审核及批准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要求,这为我国大规模启动城市规划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1954年6月召开的全国第一次城市建设会议进一步颁布了《城市规划编制程序试行办法(草案)》和《城市规划批准程序试行办法(草案)》。1956年7月,国家建委正式颁布《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总体来说,上世纪50年代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偏向于设计工作者及规划主管部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长期被废驰的城市规划工作重新受到重视,得到恢复。城市规划工作的发展同时大力推动了我国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1980年10月15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讨论了由国家建委和国家城建总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草案)》。1980年12月,国家建委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两个部门规章,为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提供了新的法律和技术依据,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但那个时候,因规划方面的管理要求不高、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往往只有重点项目建设才要求在前期工作中增加城市规划方面的内容。
二、从《城市规划条例》到《城市规划法》
直到1984年1月5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城市规划条例》(国发〔1984〕2号,1990年4月1日废止),这是我国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方面的第一部基本法规。该条例明确了建设项目划许可证和竣工验收等各项基本制度,一定程度上为日趋建设频繁的城市建设提供引导和保障。
1988年12月召开第一次全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研讨会,讨论《关于建立和健全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意见》,首次提出建立我国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六年后,被199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发布,2008年1月1日废止)所代替。后者是我国第一部城市规划领域的法律,是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主干法和基本法,标志着城市规划工作全面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的新轨道,在我国城乡规划立法史具有里程碑意义。围绕该法的一书两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规划编制资质、注册城市规划师等制度设置,是中国城市规划的特色体现。
《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法》两部法律法规将“城市”界定为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而“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三、《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
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令第116号),是国务院颁布的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法规。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如果不需要使用耕地,原则上只要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就可以建住宅。各地实践中的做法更为简单,大部分是取得了宅基地批单就可以建住宅了。但兴建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手续要复杂些,一般需要取得县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才可以建设房屋。总之,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房不需要像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房一样办理规划方面的审批文件,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构成了我国城乡规划立法体系的两大支柱。但“两条腿分开走路”的立法模式存在明显弊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一法一条例”设立的法律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统筹城乡规划立法工作提上日程。
四、《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法律名称从“城市”到“城乡”的转变,一字之差反映出规划理念的全新转变,立法目的旨在改变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促进城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及统筹协调发展。该法共分7章70条,确立了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到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新的城乡规划体系,是我国城乡规划体系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城乡规划法》已历经2次修正,现行法是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