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20:22: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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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国际交往的频繁,在全球一体化的浪潮声中,婚姻也明显的出现了全球化趋势,很多的“洋女婿”“洋媳妇”进入大众的视野,涉外婚姻日益增多并开始受到大家的广泛关注。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底蕴、语言饮食、文化习俗等均有不同,夫妻在相处过程中极易发生冲突,在爱情的荷尔蒙褪去后,想要解除婚姻关系却发现困难重重。基于此,本文拟对涉外离婚案件办理的基本流程及法律规定进行简要梳理,以期为有需要的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一、什么是涉外婚姻
在中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的规定,涉外民事案件考虑的因素包括当事人的国籍、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标的物所在地、法律事实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地以及其他因素。因此,当我们判断是否属于涉外婚姻时,应当主要考虑男女方的国籍、男女方的经常居住地、婚姻缔结地、财产所在地等要素,若前述任一要素符合在中国领域外,则可以认定为涉外婚姻。
二、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从离婚的方式来说,涉外离婚案件分为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若当事人双方协议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双方可以协商确定适用法律。若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可以参照《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若当事人双方诉讼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参考案例:(2022)辽09民终598号、(2021)浙1121民初911号
三、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
1、当事人双方均为中国国籍的诉讼管辖
2、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国籍,一方为外国国籍的诉讼管辖
(二)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
通常来说,在中国的涉外婚姻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由于有的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如财产标的额比较大,一审也有可能由中院管辖。
四、涉外离婚诉讼案件所需常见材料
1.民事起诉状或起诉文书;
2.结婚证或其他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材料;
3.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明材料;
4.涉及子女抚养权,须提交子女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5.涉及财产争议须提交财产的相关证明;
6.涉及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7.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或材料。
备注:若在中国法院起诉,涉及在境外形成的公文书证、身份关系等材料,建议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或询问管辖法院办理相应的文书公证、认证,若相关材料涉及外文的,则需要提供中文翻译文本。
五、涉外离婚案件离婚的法定事由
国外关于离婚事由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适用情形上存在一些差异,比如美国离婚需要考虑无过错离婚和有过错离婚,而英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用以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已经破裂。
若涉外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管辖,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六、涉外离婚案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若子女尚系未成年人,各个国家对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规定均不一致,故在确定子女抚养问题上需要考虑适用地法律的相关规定。若根据中国的法律,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主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以及成长环境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一般来说未成年子女在国外成长的,一般由国外一方抚养;如果相反在国内的,一般由在国内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
参考案例:(2021)浙1121民初911号、(2016)粤0606民初13061号
七、涉外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
世界各国法律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都有不同的规定,比如英国比较倡导以公平为原则的财产分割,同时比较看重对弱势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比如德国若无特别约定,则在财产分割时考虑适用增益共同所有制原则,也即考虑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双方所获得财产的增值收益进行平分,包含在德国境内以及德国境外的拥有的存款、房产、股权等资产。故涉外离婚案件财产应当按照适用地的法律规定进行分割。若在中国法院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一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处理,但若涉及在国外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国法院可能会不作处理,但也有部分法院对于权属清晰、双方当事人没有较大争议的国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具体应当以受理法院处理结果为准。
八、涉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1、对与中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申请承认。
2、中国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但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内容,中国法院不作承认。
3、中国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对中国和外国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请求外国司法部门确认其域外效力;和中国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或外国司法部门不确认其效力的,必须在境外重新进入司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九、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送达问题
若当事人一方在中国、一方在国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也即,在进行文书送达时,需要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法律规定选择适合的送达方式,为了避免送达周期过长,建议诉讼双方提供较为便利的送达地址或方式。
十、涉外离婚诉讼案件办理的期间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83条规定的限制,加之涉外案件的送达程序及时间相对繁琐,故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办理周期相对较长。
以上是笔者整理的部分涉外离婚案件办理的基本流程,后续会根据需要继续整理涉外婚姻的实务指南。涉外婚姻的缔结实属不易,若能够珍惜缘分携手共进自然最好,但若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且并无继续下去的必要,鉴于各国对于离婚的法律规定均有不同,建议当事人提前筹划,妥善对待,以尽量维护自己的切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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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魏小倩,律师
盈科成都专职律师、刑事法律事务部成员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民交叉法律事务。
作/者/ 魏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