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02:07:10来源:法律常识
在银行外汇业务中,有三大基本的国际结算方式:汇款,托收和信用证。那么,出口信用证和出口托收业务都有什么样的流程呢?两者之间又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呢?
一、两者的共同之处
1、两者都是逆汇法。先是出口商到银行来交单,银行将单据寄到国外索汇;之后,国外的银行将货款汇回国内。单据的运动方向是从境内向境外走,而资金则从境外回到境内。
2、两者业务流程基本相似
前提都是进出口双方达成共识,签订合同以信用证或者托收方式结算货款;
之后,出口信用证项下出口商按信用证的约定向所在银行交单议付(信用证其实也是根据合同内容开出的);出口托收项下出口商则根据合同的约定向所在银行交单办理托收手续。
3、等待收汇,拿到货款。
二、两者的本质区别
两者最大的不同就是出口信用证是银行信用,而出口托收是商业信用(和汇款方式一样);
1、同样一笔出口业务,如果出口商是以信用证方式结算,那么,这笔货款的结算就不只是进出口双方的事,还有进口商所在的开证行、出口商交单议付的银行、通知行、甚至还有偿付行、保兑行等多家银行参与其中。
也因此,出口信用证项下的各个环节,基本上能看到银行参与的影子。比如,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证后,要先查看信用证的主要条款是否有问题,在确认信用证基本正常后,才交给出口商,发现任何疑点,都会向出口商提示风险;
出口方所在银行在收到出口商的单据后,先认真尽职审核,再向国外寄单索汇;
而进口方所在银行在收到单据后,也要以同样的标准,同样的态度做单据审核:因为这家银行在单据相符的条件下,负有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2、而出口托收业务就不一样了。客户到银行交单的时候,是按照合同约定来交单的,银行没有审核单据的义务。
事实上,就算是单据不对也不要紧,因为国外的进口商所在银行也不会审单:不参与审单,也不参与付款的事。
不过,银行普遍的做法还是要简单看一下单据的:审单是人情,不审是本分。
以即期业务为例:进口代收行只是在收到贸易项下单据后,按工作流程,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
在收到进口商款项后,把单据交换给进口商。就算是进口商不付款,少付款,双方的银行也没有责任:只需要按托收规则行事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