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02:27:09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汪莎莎
指导顾问:盖皓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作为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经营、管理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兰台秉持着“做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的服务理念,结合多年来服务诸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合规实务经验,推出“财务公司专题系列”文章,并编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兰皮书”》,重点围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从法律角度予以解答,以期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合规工作有所帮助。
一、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定义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定义,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编制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财务公司属于C类机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因此可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中国法下,是指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申请、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3、由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监管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主要特征
(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金融机构
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属于受银保监会监管,领取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不论是其经营范围、业务模式,还是监管强度、适用法规等,均具有特殊性,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法人,其追求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统一,是一类具有混业经营特点的金融机构。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有特定的服务对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宗旨是“立足集团、服务集团”,因此,其服务对象主要限于所属集团内成员单位,其资金来源往往是自有资金和集团内成员单位存款,资金来源于集团也用于集团,资金主要用于为本集团公司成员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少量用于与本集团公司主导产业无关的证券投资方面。除少数业务外(例如同业拆借、对外投资、买方信贷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几乎不与成员单位以外的主体进行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合作,而该等少数业务的宗旨仍然是服务于所属集团内成员单位。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接受多重监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主要接受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且应当遵守财政部等颁布的相关规定。另外,鉴于大部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具有一定的国资背景,故需相应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监管。除此之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开展不同业务中,也会涉及各种不同的监管机构,例如,开展外汇业务要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因此,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指导和监管机构的多重性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特点之一。
(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坚持服务与效益相结合、服务优先的经营原则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作为营利法人,创造效益、赢得经济利益是其固有的特质,但作为金融机构和集团总部管理职能的集团金融服务平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专业化从事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管理、筹集及融资结算,在提供稳健高效的金融服务的同时,依托财务公司运作体系落实集团财务管控要求。因此,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同时发挥着集团内部不可替代的财务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可以为成员单位提供资金结算、存贷款、融资租赁、债券承销等服务,同时也可以进行同业拆借、对外投资、财务顾问等业务,其宗旨仍是服务成员单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处理好创造效益与提供服务价值之间的关系,以二者相结合且服务优先为原则,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在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更优质服务的同时,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三、 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主要作用
(一)在资金管理方面,促使企业集团从资金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型管理的转变
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成立以前,企业集团内成员单位之间,由于不能直接进行资金的调配,往往会出现部分成员单位资金紧缺、经营困难,而另一些成员单位有富裕的资金,不能使资金发挥更大作用的情况。而成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后,成员单位可以将富裕资金存在本集团的财务公司,财务公司运用金融手段将企业集团内部的闲散资金集中后,进行统一调配,使得资金困难的成员单位可以较快捷地拿到借贷资金以解燃眉之急。并且,基于“立足集团、服务集团”的宗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向成员单位提供借贷资金,往往采用较低的利率,这也极大降低了成员单位的融资成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存在,加快了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调配,实现了集团内部资金的统筹安排,使得企业集团的资金管理从粗放型管理转向集约型管理,整体降低了集团内部成员单位的资金使用费用,提高了集团内部的资金使用效率,加速了集团内部的一体化进程。
(二)帮助企业集团内成员单位解决资金需求,促进成员单位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在面临资金困难的情况时,可以合法地从具有贷款资质的机构取得借贷资金。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可以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具体可以分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两大类。在金融机构之外,一些“类金融机构”也可以发放贷款,例如典当公司,这些主要是为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实操中,成员单位往往从银行获取贷款的难度高于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获取贷款的难度,而从一些类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往往需要承担更高的资金使用成本。立足于服务成员单位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比其他贷款机构更为了解企业的特点,并设定较低的融资成本、较长的融资期限,可以帮助企业集团内成员单位解决资金需求,促进成员单位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三)业务范围广泛,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加强企业集团的融资能力
不同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往往依据本集团的行业特点,设计更适合集团成员单位的服务模式和融资方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除了提供一般性的存贷款、结算业务以外,还可以结合集团的整体战略布局和经营特点,提供买方信贷、票据、保理等业务服务,从而促使集团成员单位进一步扩大生产、减少库存,在加强企业集团的融资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有利于金融业深化改革,提高质效
尽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体量、资产规模上无法与商业银行相提并论,但财务公司作为一类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其存在和发展,打破了市场的单一性,为成员单位提供了多重选择,也加强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在金融行业深化改革、积极创新、回归本源、突出主业,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区别
从业务范围来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除了不能开展吸收公众存款、开立基本账户、发行银行卡、信用卡等少数类型的业务外,其主要业务内容与商业银行基本相同。而其与商业银行的区别如下:
(一)商业银行的“盈利性”和财务公司的“服务性”
由于财务公司的主要宗旨是服务集团内部成员单位,其相比商业银行而言,除一般意义上的“盈利性”以外,更多一层特质,即服务其集团成员单位的“服务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服务性”是其区别于商业银行的最主要特征,也是该“服务性”特质,才决定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其他基本特质,例如服务对象具有“内部性”。
(二)商业银行的“公众性”和财务公司的“内部性”
从业务服务对象而言,与商业银行面对全体自然人和法人提供服务不同,财务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限于集团成员单位(除少量创新业务外)。从面临风险来说,大型集团内部成员单位的风险,是小于社会全体自然人和法人的风险的;从金融稳定来说,财务公司的影响范围也较难影响区域、行业甚至全国的金融稳定。
(三)商业银行的“大体量”和财务公司的“小体量”
与商业银行相比,财务公司无论在资产规模、网点数量、员工数量等方面,均与商业银行有较大差距。大多财务公司仅有一个办公场所,员工人数超过100人的已算规模相对成熟。监管机构在制定和落实法规要求时,往往也会体谅财务公司的这一特性。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异同点 | ||
异同点 | 财务公司 | 商业银行 |
业务对象 | 企业集团内成员单位 | 面向社会公众 |
经营原则 | 立足集团、服务集团,将盈利性与服务性相结合 | 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
机构性质 | 非银行金融机构 | 银行金融机构 |
监管方式 | 除受多重监管外,还受集团层面的指导和监督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等多重监管 |
尽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与商业银行因存在很多相同点,同时存在业务上的竞争,但在实际业务中也存在诸多和商业银行必须进行合作的事项,例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与合作银行进行银企直联为成员单位提供服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从事同业拆借、发债等业务时均需与商业银行进行合作。
五、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主要行为
企业法人的民事行为,分为运营行为、经营行为和特别行为。运营行为是指公司的日常管理行为,不需要授权,不受主体资格的影响,例如公司聘用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就是一种运营行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合法地实施日常的运营行为。
而经营行为,受限于主体的经营范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分为11项基本业务,以及5项特殊要求业务。且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评级高低和成立年限(是否已成立满1年)不同,可以开展的业务范围存在差别(本系列文章后续将予以详细论述)。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除上述业务以外,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还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四)有价证券投资;(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经营业务重点受企业集团内成员单位的行业特点和需求而定,同时也受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自身规模、软硬件条件以及评级、和资金规模等的限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必然面对经营业务重点的多番变化,因此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当在自身和集团的不同的发展阶段匹配相应的经营重点。
针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经营行为,如前文所述,应当限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范围,而根据不同业务的性质以及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展战略的作用和影响力不同,可以分类如下: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分类表 | |||
项目 | 核心业务 | 增长业务 | 种子业务 |
资金来源类业务 | 吸收成员单位存款 同业拆借 | 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 |
资金运用类业务 | 成员单位贷款 票据业务 有价证券投资 | 成员单位融资租赁 对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 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 |
中间业务 | 资金结算 交易款项收付 | 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 保险代理 担保业务 | 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 成员单位财务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 |
企业法人的特别行为,例如担保,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其做了特别规定,《公司法》第16条,122条对担保和投资做了单独规定,故对于一般的企业法人而言,其担保和投资就属于特别行为,一般需要根据其章程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尽管如此,由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性质上的特殊性,对于一些特别行为,也属于其经营性的行为,而不需要获得特别授权。非金融机构类的公司不以提供担保为业,故其若不就担保履行内部决议程序,很难确保担保行为的效力。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则不同。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财务公司为成员单位提供担保是财务公司经营范围事项。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金融许可证,经营范围已包含为成员单位提供担保,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无需就该办理业务再取得内部决议。
参考文献:
[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3]《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企业集团筹建财务公司,应由母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4]《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5]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人民银行和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特定目的载体、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及境外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