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09:04:09来源:法律常识
问:我公司借款给其他企业,相应利息已缴纳过营业税,现在给其他企业补开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零税率的发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给其他企业补开利息发票时应开具不征税的发票,不应开具零税率的发票。零税率发票、免税发票(税率栏显示“免税”字样或“***”号)、不征税发票不是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