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00:39:12来源:法律常识
凭着一张借条,山东临沂兰陵县一名自称垫付社会抚养费的村干部将“超生户”的父亲告上了法庭,但一审败诉。
临沂兰陵县南桥镇大魏楼村原村主任兼村支书村魏保付近日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反映,他于今年起诉“超生户”的父亲魏庆喜,索要先前垫付的社会抚养费。
魏庆喜之子魏贵林于2011年7月8日生育二孩,当时全面二孩政策尚未放开,作为“超生户”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四五万元。
魏保付称,他替魏庆喜垫付社会抚养费2万元,因魏贵林外出打工,2012年3月10日,他找到魏庆喜,并请来证明人,补开借条,证明其借给魏庆喜2万元,但借条上并未说明用途。
兰陵县法院认为,提交法庭的暂收条复印件及证明中均未载明魏庆喜或者魏贵林的名字,不能证明该2万元系为被告魏庆喜垫付,不能证明借贷事实已实际发生。此外,原告魏保付亦未提供已实际支付借款2万元给被告魏庆喜的证据。
法院判决原告魏保付败诉。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兰陵县南桥镇有多名村干部称,他们垫付的社会抚养费粗算合计超过五十万元。兰陵县委宣传部的“处置通报”称,当地已成立由南桥镇纪委书记牵头的调查小组,对村务交接不到位、前任村干部垫付资金开展工作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长期关注人口问题的律师吴有水认为,如果村干部在工作中有以村委会的名义垫付社会抚养费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这是一种借贷行为,如果有相关证据,可以起诉村委会,同时将计生部门列为民事起诉第三人。
村干部:垫钱后补开借条
魏保付原来是临沂市兰陵县南桥镇大魏楼村村主任兼村支书,担任这份职务30年,于2012年卸任。他说,南桥镇村干部替“超生户”垫付社会抚养费是普遍现象,“隔壁村有村干部共垫付了30多万”。
魏保付承认,村干部替“超生户”垫付社会抚养费,“(操作上)是和规定背道而驰的”。“镇上下了任务,几天就要收上来,我们也没办法。”他说。
南桥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出具的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显示,魏贵林于2011年7月8日“超生”二孩。南桥镇计生委出具的征收决定书显示,其“超生”二孩最高应该缴纳社会抚养费53496元,最低应该缴纳40122元。
魏保付称,由于魏贵林常年在外打工,镇上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任务下达到村干部后,他只能为其垫付。他称,2012年2月28日,他到南桥镇财政所替魏贵林缴纳了部分社会抚养费,共2万元。
魏保付提交给法院的南桥镇开具的“收据”载明,交款单位为“大魏楼城东工作区,收款事由为“暂收款”,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收据签字人为当时的财政所会计黄伟。
魏保付称,由于这笔钱实际并未从“超生户”收到位,因此财政所的收据不会载明具体替谁垫付。
南桥镇财政所所长刘向东向澎湃新闻证实,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镇财政所曾代收过社会抚养费,开具的收据“只能证明收到暂收钱款”,随后再将钱款交到县里相关部门,由这些部门给缴纳钱款的“超生户”开具证明。
对于魏保付垫付社会抚养费一事,刘向东表示,“依稀记得这件事有发生过,但具体细节不清楚”。 刘向东称,当时收取暂收款的会计黄伟也已调离南桥镇财政所。
魏保付称,在他垫付社会抚养费后10多天,即2012年3月10日,他找到魏贵林的父亲魏庆喜,告知帮其儿子垫付社会抚养费一事,要求其代儿子出具借条。当日,魏庆喜写下借条并签字盖了手印,借款金额为2万元,约定期限为1个月。同村人魏永良作为证人,也在借条上签字。
“没想到把自己搭进去了”
澎湃新闻注意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有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定中,均无村干部可以代为征收的相关规定。基层这些不规范的操作,带来程序的混乱和证据的缺失,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魏保付卸任后,几度追讨垫付的钱款无果,最终决定将魏庆喜告上法庭,索要借款2万元和利息8640元。
判决书显示,魏保付向法庭提交了前述的借条,被告魏庆喜也认可借条的真实性。
但由于借条的日期在魏保付代为缴纳社会抚养费之后,且借条上没有载明借款用途和交易方式,魏庆喜抗辩称,借贷行为并未实际发生。
魏保付竭力证明自己此前向南桥镇缴纳的“暂收款”,即帮魏庆喜之子垫付的社会抚养费。2018年11月21日,他又到南桥镇财政所补开证明。这份证明显示,南桥镇财政所于2012年2月28日暂收社会抚养费2万元,经办人为原大魏楼村支部书记魏保付。
与此前的“收据”一样,这份证明未载明魏保付替谁垫付钱款。南桥镇财政所所长刘向东解释,由于财政所当时只是“代收”,且交款人并非“超生户”本人,因此开具的证明自然没有“超生户”名字。
魏保付的代理人杨茂胜告诉澎湃新闻,此案的主要冲突在于借条上的日期与借贷事实发生时间不一致。此外,魏保付证明实际借贷行为已经发生也存在困难。
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因无证据证明接待行为发生,魏保付败诉。受访者供图
南桥镇财政所出具的证明,暂收社会抚养费2万元。受访者供图
12月13日,兰陵县法院作出的判决显示,魏保付、魏庆喜就借款用途为魏保付代为魏庆喜之子垫付社会抚养费达成共识,魏保付应提供已实际垫付的证据,证明借贷事实已实际发生。然而,魏保付提供的暂收条复印件及南桥镇财政所出具的证明,均未载明魏庆喜或者魏庆喜之子魏贵林的名字,不能证明该2万元系为被告魏庆喜垫付,不能证明本案借贷事实已实际发生。原告魏保付亦未提供已实际支付借款2万元给被告魏庆喜的证据。
法院驳回魏保付的诉讼请求。
魏保付说,这件事让他对此前的工作产生怀疑,“帮收了几十年社会抚养费,没想到把自己搭进去了”。他说,还将搜集证据,继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