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03:20:08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一段视频在网上引发热议,事发10月29日,烟台的一处公共浴室中一名女子因担心幼子独自洗浴不安全,欲将已经超过一米高的儿子带入女浴室,被工作人员以侵犯他人隐私为由拒绝后,女子怒怼道:“侵犯什么,我孩子才上幼儿园啊!”面对网上争议,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致电咨询了多家洗浴中心,大部分商家表示身高超过90厘米的小孩就不能男女混浴了,部分更加严格的洗浴中心规定身高超过80厘米即不允许混浴。
但也有部分家长质疑,孩子年龄太小,在类似场合独处确实不安全,这些规定是否太不近人情?对此,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律师郝琳琳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郝琳琳认为,浴池、游泳馆、健身房等该类似公共场所应当为顾客提供安全保障,保障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及个人隐私安全,对于需要按照性别进入的入口进行性别提示及标识,应有服务人员进行相应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