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05:08:13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81执2435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丁爱民
住址:淮北市杜集区岱河二村106栋108号
身份证号:3406021973****0013
立案时间:2019-09-04
执行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丁爱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借款681322.16元及利息9256.68元。(利息、罚处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按年利率5.39%计算,此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丁爱民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三、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巢湖碧桂园银屏秀色苑二街7幢1单元602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5元,由被告丁爱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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