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07:38:13来源:法律常识
海南自贸区作为中国改革开放全新的尝试,不仅在深化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对外开放,在种业、医疗、教育、旅游、电信、互联网、文化、金融、航空、海洋经济、新能源汽车制造等重点领域加大开放力度。更加全面对外来投资限制放松管制,很多行业取消了对外资的限制。
律师行业作为我国司法体制的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对于外资持不准入的态度,对于律师个人执业也持否定态度。但是在海南,《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9月27日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从10月1日开始,很多长期以来制约我国律师行业发展的限制内容,得到了较大的突破。
今天@象牙山律师带你盘点一下,《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对律师权利做了哪些突破,对于外资律所的进驻又有哪些新规定!
一、律师事务所可以由个人设立、可以实行公司化管理
我国《律师法》除了国家公有制律师机构以外,对于普通的律师事务所均实行合伙制,合伙人需三人以外,并且均需要有律师身份。
但是该条例规定:律师事务所由律师合伙设立、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化管理,可以设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
其中:个人律师事务所,顾名思义由一名律师即可注册成立,实际上是向律师个人执业迈出了实质性一步。该条例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设立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二、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可以成为律所合伙人
其与合伙制律师所不同的实质性的条件其实就两条:1、设立人要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自考、成人等本科学历均可,包括非全日制法律硕士也符合条件)2、五年执业经历、三年内未过停止执业处罚。
在原有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之外,在海南还可以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律师以外的其它专业人士也可以成为律所合伙人。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需要具备的条件为: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四)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五)有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资产;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其他专业人员可以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其出资份额和人数比例不得超过25%,不得担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这一规定,使得律师事务所在会计、审计、税务、工程造价、专利等专业领域可以实现深耕发展,也给这些专业人士在律师事务所实现成长提供条件。
三、国外律师机构可以开展部分业务,可以与国内律所联营,可以互派工作人员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规定了以下内容:
1、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本条是对内地律师在域外执业做出的允许和鼓励规定,当然在域外执业的条件还需要符合执业当地法律规定才可以。
2、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部分涉本省的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原来我国律师法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派驻机构只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供咨询服务,此次首次允许从事部分涉本省的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3、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大陆)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经济特区通过协议约定进行联营,在各自执业范围、权限内以分工协作方式开展业务合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本经济特区设立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内地执业律师可以从事民商事和行政诉讼代理业务,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由内地律师担任。
也就是说,外国、香港、澳门、台湾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与内地律所进行联营,而香港、澳门、台湾的律师事务所甚至还可以与注册在海南的律所共同设立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
这是对律师法中对国外律师机构在内地禁止执业的突破。
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本经济特区律师事务所互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内地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本经济特区的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
本经济特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聘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国以外其他国家的法律事务。
这一条规定突破了原来律师法的规定,原来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严格来说如果内地律师兼职在外国律所派出机构从业的话,要面临着非法兼职从业的风险;如果专职在外国律所派出机构从业,就要注销律师执业证。在海南的话,可以通过互相派驻解决这一问题。
四、律师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该条例规定: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就单独的法律服务项目或者其他法律服务购买保险,以降低执业风险,保障当事人利益。
也就是说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海南从业的话,可以获得对从业项目和行业投保商业保险,避免执业的风险。
以上是@象牙山律师对于海南自贸区律师从业制度突破的总结,相信很多律师同行已经蠢蠢欲动了。有了更加广泛和便捷的从业环境,相信我国律师行业可以在海南取得新发展,海南的经验也可以让全国更多律师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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