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6 07:51:13来源:法律常识
【导读】
2020年,楼某经招聘入职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股票配资业务,该公司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立案侦查。2021年6月17日,楼某作为公司财务人员被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1.楼某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2.对楼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最终,楼某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20年,楼某经招聘入职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核实款项是否到账以及对款项进行统计制表。该公司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股票配资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立案侦查。2021年6月17日,楼某作为公司财务人员被刑事拘留。楼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楼某依法可认定为从犯
楼某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辩护意见】
一、楼某并非本案犯意的提起者和组织者,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
第一,楼某并非本案犯意的提起者和组织者。根据辩护人会见了解的情况可知,楼某通过招聘入职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楼某涉案系因公司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股票配资业务,而宝诚公司的主营业务由负责人敲定,楼某仅负责公司财务工作。
第二,楼某涉案情节较轻,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据楼某本人供述,其在公司负责人的安排下完成公司日常经营性质的财务工作,具体内容包括核实款项是否到账以及对该类数据进行统计制表,并不涉及引诱客户注册并充值资金,也不清楚配资来源以及吸收资金去向,楼某并不参与公司具体的股票配资业务。
第三,楼某领取的是固定工资报酬,无股票配资分成。公司的盈利主要来源于股票配资业务的手续费和利息,楼某不属于公司业务员范畴,整个在职期间领取的均系固定工资报酬,并无业务分成。
二、对楼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一,楼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同案人员均已抓获,所涉行为已基本查清,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也已经收集固定。根据辩护人会见所了解的情况可知,楼某目前已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了公司股票配资业务的基本模式及涉案金额,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也不具有有碍侦查的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二,楼某涉嫌构成的非法经营罪属于非人身暴力性犯罪范畴,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也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现实危险。此外,楼某无故意犯罪前科和身份不明的情形,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三,楼某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社会危险性。经辩护人与楼某本人及其家属沟通确认,楼某保证若能取保候审,将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有关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楼某家属也愿意取保候审期间进行对楼某进行监管,楼某积极认罪悔罪,不具有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性。
【处理结果】
最后,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楼某成功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