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6 11:14:15来源:法律常识
日前,海口优莎蜜尔多家门店恢复营业。近日,海口部分市民向记者反映称,持会员卡到门店消费时却被告知,只能按一半付现金一半刷会员卡进行结算。“单方面设置这种限制,这不就是霸王条款吗?”海口市民陈女士气愤地说。
优莎蜜尔此举是否构成霸王条款?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市民反映
门店消费被告知“不能全额使用会员卡”
2月26日,海口市民陈女士向记者反映,她于去年在海口优莎蜜尔海秀中路店办理了会员卡,充值990元返990元,经几次消费后,目前卡内还剩1400多元,“前几天到店消费时,店员称只能按‘一半现金一半会员卡’结算,不能全额使用会员卡消费。”
“这就是霸王条款,严重侵害了我们消费者的权益。当初办会员卡时,并没有说消费时按一半付现金一半刷会员卡进行结算,如果是这种消费方式,我又何必往会员卡里充值这么多钱。”陈女士称,自从该门店恢复营业后,她曾多次到店消费,“春节前,门店相关负责人称只是暂时这样结算,节后就会恢复正常,可如今1个月过去了,还是不能全额使用会员卡消费。”
海口市民刘先生告诉记者,去年3月份,他在海口优莎蜜尔汇隆广场店充值2000元办会员卡,当时是充值2000元送2000元,如今卡里还剩2800元,“现在,优莎蜜尔单方面限制消费的行为,有点过分了。”
“现在我卡里还有600多元。”海口市民吴女士去年在海口优莎蜜尔金棕榈店办了会员卡,2月15日,她到该门店消费时,也被店员告知只能按一半付现金一半刷会员卡进行结算。
记者走访
多家门店:会员消费按“一半现金一半会员卡”
1月24日,海南优莎蜜尔烘焙食品有限公司发布恢复营业通知,通知中称“在恢复营业期间执行特殊临时性营业政策,产品部分执行会员消费,部分执行现金消费,由此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随着门店的逐步恢复营业,择日通知无限制消费政策。”
2月27日,记者走访了海口多家已恢复营业的优莎蜜尔门店发现,这些门店均表示,按“一半现金一半会员卡”的方式进行收费。
当日16时左右,记者来到位于南海大道的优莎蜜尔南海幸福城店,店门口告示上称“今日产品暂时性一半现金,一半会员卡结算”。记者注意到,店内产品所剩不多,但仍有不少会员到门店消费。
记者以会员的身份询问是否可以使用会员卡全额消费?该门店店员称,不可以。“这是公司的规定,具体原因我也不清楚,可能是由于恢复营业的门店较少,加上营业时间较短,为避免部分会员集中购买的情况出现,所以采取这种方式暂时性过渡。”该店员说。
而海口优莎蜜尔汇隆广场店店员也表示,目前门店产品暂时性按“一半现金一半会员卡”进行结算,不能全额使用会员卡消费。至于这种情况会持续到什么时候,她表示不清楚。
“快下班清仓时,才能全额使用会员卡消费”
“如果会员一定要全额使用会员卡消费,必须在我们快要下班时才能使用。”优莎蜜尔南海幸福城店店员称,“也就是下午6时30分之后,店内的产品基本卖完,清仓时才能全额使用会员卡消费。”
随后,记者询问会员卡内余额能退吗?该店员表示,不能退款。
当日17时20分左右,记者来到海口优莎蜜尔海秀中路店,店内同样张贴着“全场产品暂时性一半现金一半会员卡结算”的声明。一名店员告诉记者,门店上午10时起营业,一般只能按一半付现金一半刷会员卡进行结算,但是临近下班时段,可全额使用会员卡消费。
“清仓时才能全额使用会员卡消费,捡别人剩下的东西,这样充值办卡还有什么意义?还算是会员吗?”市民吴女士对海口优莎蜜尔的做法十分气愤。
相关部门
已转给各门店所属辖区监管所处置
针对海口优莎蜜尔多家门店按一半现金一半会员卡进行结算的行为,记者将相关情况反映给海口市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该科室相关负责人表示,最近他们也接到了相关投诉。针对海口优莎蜜尔多家门店的行为,他们已转给各个门店所属的辖区监管所处置,下一步,他们将开展调查。
“这种行为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变更原来的合同条件,原先没有这个合同条件,现在增设了一些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做法,属于单方面的格式条款。没有跟消费者进行协商和沟通,单方面做出规定,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侵犯了消费者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该负责人说。
律师说法
商家做法侵犯消费者权益,属霸王条款
“门店规定会员只能按‘一半付现金一半刷会员卡’方式消费,这种行为属霸王条款。”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君称,商家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是无效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等法律。”李君说。(记者 林道亨 单正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