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段福惠,房屋腾退诉讼

时间:2022-11-16 13:47:15来源:法律常识

导读:如何走出对违法腾退行为的诉讼困境呢?由于很难直接对村民委员会作出的腾退公告、腾退方案进行直接起诉,所以只能采取一种“曲线救国”的迂回方式进行。

走出宅基地腾退诉讼困境,巧妙维权获胜诉

【案件背景】

委托人王某某的房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村,位于腾退范围内,此腾退项目是由村民委员会依据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集体土地自治腾退实施方案》实施的。王某某一家在未与腾退人达成任何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房屋被强行拆除,导致屋内财物全部损毁,无家可归,迫不得已只能寻求律师的帮助。

【办案过程】

由于作出腾退决定以及发布腾退方案的单位并非拆迁中经常出现的住建委,而是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决定本村的部分事务,在村民自治范围内,法律并未给出具体的司法救济途径。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很难直接对村民委员会作出的腾退公告、腾退方案进行直接起诉。如何走出对违法腾退行为的诉讼困境呢?采取一种“曲线救国”的迂回方式进行。

  • 首先向该村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处理申请,要求纠正村民委员会的不当行为并调查查处强拆行为。目的是通过向当地具有行政管理权的机关部门反映,请求其对村委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以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 随后区政府并未对所申请事项作出答复,段福惠律师便将区政府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区政府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最终获得胜诉判决。法院责令区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该村村委会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通过协商,达成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获得了满意的结果。通过这种迂回的方式,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走出宅基地腾退诉讼困境,巧妙维权获胜诉

【律师建议】

村委会往往打着“村民自治”的幌子实施宅基地及房屋的村民自治腾退,实际上是一种违法拆迁行为,这种观点已经得到了法院的权威判决。村民自治腾退规避了现行的拆迁规定,亦无拆迁安置资金保障。作为被腾退人的村民,合法、合理、公平的安置补偿无法得。村委会系农村自治组织,并非行政主体。故针对腾退决定等文件,不能直接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就需要换种思路,采取对案件有较强针对性的措施一步一步实现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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