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找发票给律所,律师找发票给律所可以吗

时间:2022-11-17 10:25:11来源:法律常识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郑达 通讯员 苏倩雯 肖辉燕 李宇欣

诉讼不是儿戏,法庭不信“演技”,然而,总有人企图诉中使“计”,这无异“火中取栗”。近日,珠海香洲法院对三起民事案件不诚信诉讼当事人连开三张“罚单”。

“暗藏玄机”的借款合同

2015年2月6日,高某与林某签订《借款合同》,确认林某向高某借款345万元。因林某未依约向高某还款,高某于2015年11月诉至香洲法院,要求林某还本付息。该案审理过程中,高某与林某就还款事宜自愿达成协议,香洲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林某提出再审申请。原来,林某与高某之间并未发生真实借贷关系,林某系欠案外人梁某345万元赌债,而梁某又拖欠高某300多万元借款,各方为了结债务,提出由林某代梁某向高某还款的方案。高某明知林某欠的是赌债,却也欣然同意代还款方案。为了让其对林某的债权显得更加“真实”,高某等人制造了相关银行转账流水。高某此前没有如实陈述所谓“借款”系林某欠案外人梁某345万元赌债转化而来,也没有说明转账支付的345万元一直由高某本人实际控制,林某并不能支配款项的事实。

香洲法院再审认为,高某等人为了配合梁某一伙追讨赌债而签订所谓《借款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当认定无效,345万元始终处于高某等人的掌控之下,高某未完成借款合同的交付义务。再审判决撤销了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同时认为,高某在原审诉讼时,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隐瞒真实法律关系和重要证据,妨碍法院正常审理案件,以欺骗手段获得民事调解书,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对高某处以罚款60000元 。

两副“面孔”的结算单

洋某公司与建某公司签订有《石材采购合同》,因建某公司未足额支付货款,洋某公司于2022年3月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某公司按照双方签署的《工程对账结算单》向其支付货款90余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等。

承办法官在核对证据原件时发现,洋某公司起诉时提供的《工程对账结算单》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两份结算单金额相差30000元。面对承办法官追问,洋某公司承认复印件上部分货款金额系其自行添加,但又提交了一份与双方常规交易和结算方式不符的所谓“发货清单”,坚持向建某公司主张额外的30000元货款。

香洲法院认为,洋某公司先是在复印件上擅自添加货款数额,后又将无真实购销交易的单据作为交货凭证企图混淆过关,洋某公司伪造证据材料,无视客观事实,严重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依法对洋某公司处以罚款50000元。

“一票两用”的发票

2022年1月,蒋某向香洲法院提起买卖合同诉讼,诉称钼某公司向其售出的栗子“货不对板”,构成欺诈,要求钼某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赔付500元,并负担其因维权而支出的交通、通讯、法律咨询及误工等费用12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蒋某提交的律师费增值税发票的备注处记载有仲裁案号,但蒋某坚称该发票是其因本案支出的代理费发票。承办法官随即向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发出《调查函》,该所回函称票据系蒋某与其任职公司一起劳动仲裁案件中的律师代理费发票,与本案无关。承办法官向蒋某出示律所回函,再次就该笔费用询问蒋某,蒋某辩称虽不全是因为本案而支出的费用,但发票是真实合法的,仅仅在关联性上有所欠缺。

香洲法院认为,蒋某在庭审过程中对于代理费支出的陈述属于虚假陈述,并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了法院审理案件,构成妨害民事诉讼,依法对蒋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香洲法院法官提醒,诉讼应靠“真凭实据”,隐瞒、欺骗、串通、造假等虚假诉讼行为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冲击诚信底线,依法应当予以严惩。近年来,香洲法院强化主动审查,坚持严格惩戒和源头预防,着力构建标本兼治的虚假诉讼惩防体系,营造风清气正、诚信诉讼的良好氛围,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自2021年以来,针对虚假诉讼行为追究刑事责任2人,罚款13人,罚款金额达53.5万元。

下一步,香洲法院将继续完善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持续亮剑,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空间,营造诚信诉讼司法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朱嘉乐

校对 | 赵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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