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7 12:14:14来源:法律常识
有些被拆迁户这样跟律师抱怨,我们等了很多年,终于被安置了,却发现会签安置房跟协议约定的不一样,交付的房子一直拖到现在才交房,而且质量跟约定的相差很大,我们怎么办?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通过Z高院的一个案例来为大家解析:回迁安置房不符合补偿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法院如何裁判?
案情概述:
高某为河南省许昌市区居民,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房屋。该区进行拆迁,区政府委托区房屋征收管理中心与高某签订《拆迁补偿及安置房屋置换协议》。但区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未按照该协议约定的交付时间、交付标准提供安置房。
高某诉至法院,请求区政府委托区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履行该协议。一审判决区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继续履行该协议,二审认为协议无法履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高某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支持了高某代理律师的意见,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依法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之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本案中,区政府为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设立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指挥部委托与高某签订《拆迁补偿及安置房屋置换协议》。因此,高某诉请履行《拆迁补偿及安置房屋置换协议》,区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拆迁补偿及安置房屋置换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安置房交付时间、交付标准均有明确约定,区政府应当依约严格履行。区政府未交付安置房,二审中亦自认小区安置房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标准,不具备交付条件,故应当依法判决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史律师评析:
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安置房交付时间、交付标准均有明确约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约严格履行。在交付的安置房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标准、不具备交付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而不能以客观上合同标的物给付不能为由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