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7 12:12:12来源:法律常识
作为专业的刑辩律师,虽然笔者也曾多次为一些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出庭辩护,庭审中慷慨陈词,有时候也会情不自禁。自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本人主要承办涉黑恶案件辩护业务,虽然也存在“部分罪名”在法院审理阶段脱了;但却未见过被控的“黑老大”、“恶老大”脱黑脱恶的情形。可以说非常遗憾,在这场专项斗争中,黑恶案件的辩护要得到完美的回报是极其困难的。刑法的补充性在更多的时候并没有得到坚守。
有论者指出“在法治社会,刑法不再是刀把子,而是双刃剑,一刃针对犯罪,一刃针对国家权力”,法治越昌盛,双刃剑发挥的刀刃效果就越可观,公民的自由、人权与国家权力之间关系就会呈现更完美的平衡。
然而我们刑辩律师必须面对现实,在我国的语境下,思考问题、开展工作。
刑法修正案一次又一次的出台,其中的条款,演示着立法者更多是从“风险社会”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来思考问题——刑法修正案中,增加的罪名更多的是法定犯、行政犯,从而我国的刑事圈又得到一次又一次的扩张,原本没有“伦理道德非价因素”的行为,也成为了刑法打击的对象。也正因为立法的扩张、社会的发展、演变与人民道德评价标准之间的不平衡,行政犯罪或者法定犯罪的打击更多时候表现“出人意料”的效应。
就如浙江义乌“枪托”式样的通厕器也成为了“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构罪要件,赵春华经营“气枪”摊案件、王力军收购玉米等案件更是刷新了人们对犯罪的思考。
然而也正因为这些案件与黑恶案件的特征相去甚远,这些行政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自立法开始至司法的实施就是人们关注的重点,人们一直在思考道德与法律之间应该如何做到平衡,这也正是这类案件辩护空间比“黑恶案件”大得多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本人认为如题目上问题的答案是不容置疑的,辩护前移了,辩护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或检察院审查起诉就与办案民警、检察官把“罪与非罪”的问题沟通好,犯罪嫌疑人无罪的可能性当然会更大。特别是现如今“同一检察官或办案组”负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的情形下,阻击犯罪成立的辩护越前,越能打动办案民警、检察官;越拖延到后面,辩护律师想让承办警察、检察官纠错的可能性越小、阻力就越大,这是明摆着的事实。
很多当事人家属因为不懂这些道理,时常会抱着“自有国法”的简单想法,从而造就无可挽回的余地。
有同行曾跟笔者说,不要在自己的“律师宣传简介”上写自己办过多少个“取保候审”、“公安阶段撤案无罪释放”案件,否则人家会认为该律师是专门办理小案子的。对此说法,本人是不予认可的。“刑辩”是一项事业,作为热爱刑辩的律师,要用一生的经历、一身的“法学专业知识和辩护技能”为他人的生命、自由而辩护,如此才能真正对得起将案件交给我们去办理的委托人,才能赢得当事人的尊重。
总之,我劝大家千万不要忽略,在公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要找一个专业、负责的律师辩护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