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9 19:53:05来源:法律常识
有人说有身份的人必定高人一等。事实上真的是这样吗?有的时候可能是这样,有的时候又感觉不是,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有时候可能感受到了现实的残酷,现实确实让有身份的人更加高贵有价值。
有身份者,说得通俗一点,也就是人们所理解的有权势和地位的人。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会犯错,而有的人犯错惩罚很少,有的人犯错惩罚很多,俗话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就是每个人都是平等的,而无论有无身份者。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所谓人人平等,也就是不管有无身份每个人都是独立存在的。那么,如果是有无身份的人一起触碰了法律的底线,你会怎么看呢?
今天上午,收到了好友的来信咨询: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实施共同犯罪时,要怎么评价各参与人的行为呢?你怎么看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2018年9月20日晚9时许,刘某涉嫌盗窃被带回派出所,该所指定民警范某负责刘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并由范某带人对刘某开展审讯工作。
次日凌晨1时许,范某安排该所辅警林某等人参与审讯,在审讯过程中,因刘某拒不承认盗窃的犯罪事实,范某为获取刘某的口供,默许林某等人采取打耳光的方式,对刘某面部进行殴打,林某还持皮带对刘某胳膊等处进行抽打。
因刘某仍然拒绝交代盗窃的犯罪事实,范某、林某等人用手铐将刘某吊在审讯室的护栏上,采取用手铐和脚链抬刘某身体的方式,将 刘某悬挂在半空,逼迫刘某供述盗窃事实。
2018年9月21日至22日间,林某等人继续采用打耳光、皮带抽打、灌水等方式对刘某逼供,造成刘某大小便失禁,体表多处软组织损伤。经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刘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看完案例,你有什么样的想法呢?有人说这就是明显的刑讯逼供,对此,你怎么看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在上述案例中,根据案例实际情况来看,民警范某没有亲手对嫌疑人实施殴打等刑讯逼供,而是由辅警林某实施的,也就是说范某应认定为刑讯逼供罪的间接正犯,林某为帮助犯。
那么刑讯逼供罪到底是怎么定义的呢?它是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实行刑讯逼供或使用暴力逼取口供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人身权和司法机关的良好工作秩序。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后半段的规定为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即只要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即使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过失,仍应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现在,你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