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7 13:14:11来源:法律常识
最高法《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这个规定是对《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进一步细化,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质性的化解行政纠纷,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北京楹庭张凤宾律师带大家一起来分析规定里几个关键的法律问题。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具体含义是什么?
在此规定中,一开始就说得很明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3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的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本规定。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应诉,参照前款规定。
该规定其中具体内容主要为以下三点: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仅限于诉讼程序,并不包括询问或调查的程序。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并不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行政主体。
三、并不限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还包括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负责人及相应的人员的范围如何划分?
规定的第二条很明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3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的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这句话的主要重点在哪里?
一、在行诉解释的基础上,增加了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
二、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应当分管或者曾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工作,相应的工作人员限于被诉行政机关中具有行使行政职权工作的工作人员。
三、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