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7 14:46:08来源:法律常识
承办律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姚振宇律师、杨璇律师
01.
一位年轻母亲的自述
我是Y某,今年25岁。
此时的S市尚未进入酷暑。我看着襁褓中刚满百天、正在甜睡的宝宝,不禁憧憬起他的未来。
也只有在这时,产后抑郁带给我的折磨才能有所消减。
然而,一阵刺耳的电话铃声打破了此刻的宁静,也几乎打碎了我望子成龙的美梦。
来电人是S市公安局。
“你知道我们为什么找你吗?”
我想也许我是知道的。
接到电话后,我赶忙前往公安局,一路上各种思绪浮上心头。
难道是……那件事?不会吧,明明是正常手续。
但是,那样总归是不好的吧?
我会被抓吗?
宝宝怎么办呢?
如果我被判刑了……不对,怎么可能呢?
我,会被判刑吗?
记忆被带回去年12月,Z某突然来找我。
“我有个好朋友W某,在咱们市办了一家养殖家庭农场。他那个农场本来根据国家政策是可以申请纳税补贴的,可惜那个农场是他自建的,没有请施工队,所以没有工程建设公司开具的正式发票。可愁死他了!他现在想补开发票,就是那个什么增值税普通发票,你能帮帮他吗?”
“什么时候开的农场啊?建好了吗?如果没有建好,不能随便给他开发票的!”
“放心吧,今年4月份就建好了,已经在使用了。他们这个生猪养殖行业本来就是免税的,你帮帮忙嘛,有好处的。”
我承认我确实动心了,毕竟靠这点工资要怎么给还未出生的宝宝更好的生活呢?
而且,这是W某本来就应得的补贴,应该不算违法吧?
于是,我以X安装公司的名义,为W某开具了2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税额2万余元,价税合计224万余元。在这个过程中,我也得到了3万多的好处费。
02.
一个最高检指导案例带来的启发
亲眼见到Y某后,我充分感受到了她的无助、恐慌和悔恨。
她不断地重复着以后孩子政审怎么办,再也没法从事会计行业了拿什么养活孩子等等。
我也受到了很大的触动。
她才25岁,尚在哺乳期,还没有从产后抑郁的情绪中解脱出来。面对如此大的冲击,整个人看起来虚弱极了。
这时,我突然想起曾经看到过的一个最高检指导案例。
那是2018年的一个案例,被告人以其他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了销售合同,并通过这个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最高法认为被告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所以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后,这个案子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被告人最终被宣告无罪。
Y某的案子和这个指导性案例虽然罪名有所差异——前者是虚开发票案、后者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但所涉的法益是相同的——都是国家税收管理秩序,具体情节也是一样的——均属“如实代开”,最终结果也一样——均未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
显然两者均不以偷逃税款为目的,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较于虚开发票罪的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程度都更高,所以我认为,可以参照这个指导案例对于“如实代开”的处罚精神,为Y某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于是,我赶紧草拟法律意见书,把上述观点传达给检察官。阐明了Y某的相关情况,表明她是哺乳期妇女,患有较为严重的产后抑郁。重申了她自首、认罪认罚、第一时间退缴全部赃款等行为。请求检察院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最终,S市检察院认为Y某犯罪情节轻微,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决定对其不起诉。
后话
违法犯罪行为看起来似乎离我们很远,其实并不尽然。生活充斥着各种诱惑,每一次选择都会引领我们走向不同的方向。
我始终坚信刑法是仁慈的,因为它会给那些误入迷途的当事人一个知错而返的机会。惩罚犯罪是刑罚的目的,预防犯罪同样也是。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始终认为践行法律信仰的最好方式,就是给误入歧途的迷失者点亮回归的心灯。
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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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全国知名刑事律师成安博士担任首席律师,北京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各大知名高校毕业的博士、硕士共同组建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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