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甘肃白银有实力的追债律师,请求他人代为履行债务,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时间:2022-11-17 17:45:14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周旋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资深老板催债的痛楚


年底是催债的高峰期。

青铜级债权人打电话催,白银级债权人上门催,黄金级债权人发短信催,白金级债权人写信催,钻石级债权人发律师函催,然而王者债务人直接避而不见,只留一句“有事找我爸”。

那么,向债务人的父亲提出履行请求能否中断诉讼时效呢?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四种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该规定,若是债务人的父亲(下称“第三人“)是义务人,或第三人履行义务的行为被视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则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下面笔者结合案例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债务人委托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是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笔者认为,债务人委托第三人履行义务后,第三人即负有向债权人支付款项的义务,基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第三人成为义务人。所以债权人向第三人提出履行请求,符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之规定,诉讼时效中断。


相似案例

重庆某公司与杨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2010)渝一中法民终字第3425号

杨某承包了重庆某公司的栏杆安装工程,劳务费为39万。2004年6月16日,重庆某公司向杨某出具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劳务费由第三方公司将所欠货款直接支付给杨某。2006年4月28日杨某要求第三方公司支付劳务费,第三方公司称还在与重庆某公司对账,待对账结束后再代为付款。2008年3月17日,杨某再次向第三方公司发出催款通知。因两方均未付款,杨某将重庆某公司诉至法院。重庆某公司主张时效抗辩。

法院认为重庆某公司将委托书交给杨某,委托第三方公司代为付款,杨某持委托书向第三方公司主张权利时,第三方公司称对账后付款,即第三方公司以自己的实际行动,默认了接受委托的事实。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第三方公司不履行义务时,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3条之规定,杨某向重庆某公司指定的代为付款的代理人主张权利,是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二、若第三人代为履行时未经授权,但债务人将代付金额计入还款,也视为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


第三人履行义务时未取得授权,或代为履行义务后债务人否认授权,这类情形下的第三人均没有付款的义务,不是义务人。第三人擅自履行义务的行为与债务人无关,不产生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此时债权人将面临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风险。

但如果债务人将代付金额计入还款,事情就变得不太一样了。笔者认为,债务人将代付金额计入还款等于同意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是事后追认,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成立;同时,由于将代付金额计入还款后,债务减少,也可视为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综上,债务人将代付金额计入还款时,诉讼时效应当中断。


相似案例

中国人民某部队福建省总队保障部与蔡某

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8)闽0782民初694号

被告蔡某欠原告中国人民某部队福建省总队保障部租金,扣除2016年12月30日被告蔡某的姐姐代为支付的57867元后,被告蔡某仍欠2016年1月至9月的租金212904元。原告因上述纠纷诉至法院,被告蔡某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原告认为,被告蔡某的姐姐代为支付租金时,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

被告蔡某同意将姐姐支付的57867元计入租金,但主张姐姐支付租金的行为未受其委托,不是其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所以诉讼时效并未因此中断。

法院采纳了原告的主张,认为被告蔡某的姐姐代蔡某支付租金后,原被告均将该金额计入被告蔡某已支付的租金,应当视为被告蔡某“同意履行义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


小 结

虽然实践中法院对诉讼时效的审查较为宽松,但向第三人提出履行请求始终存在风险,建议在诉讼时效经过前,直接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以确保诉讼时效能重新计算。


相关法条

《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三条

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