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8 02:44:10来源:法律常识
目前,国家的法律是允许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不过,在征地拆迁中,一旦涉及到出租的土地,承租人的利益很容易遭受损害。拆迁部门和出租人,签署了补偿安置协议后,就强行收回土地,置承租人的利益不顾,那遇到这种情况,承租人该怎么办呢?
2014年年底,谭某和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xx镇xx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出租合同》,租赁期5年,到期后可以续约。之后,谭某在xx村的土地上建造了厂房。
2019年,江门市政府发布征地公告。XX村被纳入征地范围。2019年年底,谭某和村委会的合约到期后,谭某收到了,xx村村委会向某发来的《收地通知书》,上面的内容为:土地出租合同到期,村委会依照约定,收回土地,请谭某于2020年1月1日起,停止投入生产,并交回土地,并且在5天内完成地上附属物的搬迁,如逾期仍未清理,将由村委会依法处理。
谭某没有搬迁。两个月后,xx村村委会便将相关情况报给xx镇政府,镇政府组织人员,强拆了谭某的厂房。
XX镇政府辩称:谭某和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合同到期后,村委会收回了土地连同土地上的建筑物, 谭某没有土地使用权,无权作为原告进行起诉;另,xx镇政府已经和村委会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是根据村委会的申请,拆除厂房,收回土地。
法院审理:
虽然谭某和村委会约定,合约到期后,土地交回村委会,但并未对土地上建筑物在合同到期后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约定,因此对于土地上的建筑物而言,谭某仍然是权利人。
本案中,xx镇政府在拆除谭某的厂房前,并未履行催告、公告、作出强制拆除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义务,属于严重的程序不合法。
至于XX镇政府主张,是村委会的请求进行涉案强拆行为,但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明其具有相关职权的法律依据,故对xx镇政府的该主张,法院也不予支持。
确认xx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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