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8 05:42:10来源:法律常识
一般观念中,文身属于个人自由范畴,但是,江苏省宿迁市某文身店给未成年人文身,却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究竟为何?
事情经过:章某自2017年6月1日开始从事文身经营,在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无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文身服务,其中约七成的顾客为未成年人消费者,章某还为部分未成年人清除文身。根据调查,部分未成年人因文身导致就学、就业受阻。经委托检测,章某文身使用的颜料存在游离甲醛超标情形。
根据专业人士陈述和相关资料显示,文身是一种有创行为,不能完全清除。常用的激光清除法,清除过程中存在明显痛感,累计需要清除4-5次,每次间隔3个月,总体清除周期在1年以上。未成年人文身后,易遭受社会排斥,被动形成自我认同,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创伤。文身行为还会在未成年人群体产生模仿效果,容易互相效仿。
检察机关认为章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观点:1.章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消费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文身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带来社会公众负面评价,使其入学、参军、就业受阻,影响其成长和发展。章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发展权、参与权。2.章某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消费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章某的文身经营具有开放性,任何接触到其经营场所的未成年人都属于潜在顾客,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权利侵害行为涉及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时,该行为就不再单纯属于个人利益范畴,而具备公共利益属性,章某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最终,人民法院判决章某应当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律师点评:虽然现行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未成年人文身,并不意味着就可以给未成年人文身。在没有具体法律条款规定情况下,要适用法律原则进行价值判断,即给未成年人文身是否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是否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发育成熟,对文身的影响不能有充足的认识,而文身不仅侵害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也给未成年人的学业、择业、社交等权益造成影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最终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理应被禁止。在文身店普遍为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业环境下,该文身店第一个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虽看似有些委屈,但更多系因对文身行为危害性、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缺乏深刻认识导致,实则应当!
特别提示:
1. 各行各业从业者,一定要注意区别未成年消费者与成年消费者,禁止开展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业务。
2. 未成年人父母,一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引导未成年人自觉摒弃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