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诈骗找律师,疫情期间口罩诈骗案件

时间:2022-11-18 23:52:13来源:法律常识

为进一步巩固辖区疫情防控阻击战来之不易的成果,近期以来,汕头法院持续发挥审判服务社会大局的司法职能作用,快速高效审理执行涉疫案件,在促进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全面推进复工复产达产上体现法院担当、贡献法院力量。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初,被告人林某涛在不具备口罩供货来源的情况下,仍在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某处通过其个人易名登记注册的社交软件平台发布售卖口罩的虚假信息。同年2月6日,被害人方某俊添加了被告人林某涛为好友,以每个口罩1.8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林某涛订购5000个口罩,并于当日及次日分三次从社交软件上向被告人林某涛转账人民币共9000元。得手后,被告人林某涛对被害人方某俊不予理睬,并将所得赃款提现后挥霍一空。方某俊发现被骗后,遂报警。


2020年3月9日12时许,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民警根据侦查线索,在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抓获被告人林某涛。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林某涛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涛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又快速审理辖区一起口罩诈骗案!汕头法院持续打击涉疫情犯罪


案件审理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人林某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犯罪事实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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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涛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涛在全国防控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防疫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应从重处罚;其通过电信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可以酌情从严惩处;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可以采纳。遂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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