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9 00:48:13来源:法律常识
一对情侣在恋爱期间,女方多次向男方索要钱款,后来两人分手,男方将女方告上法院,要求返还恋爱期间转的款项。在诉讼期间,女方提出可以和好,并且继续索要钱款,男方还是给女方转了款项。但是两人最终没有和好,男方也增加了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判决女方返还男方40万元的不当得利。
陈某和邱某相识后迅速发展成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邱某以“恋爱关系”为由多次向陈某索要大额款项,陈某为博取邱某好感,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邱某转账数十次,共计约34万元。2021年,双方因矛盾分手,陈某为挽回经济损失,遂将邱某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邱某仍以“和好”为由继续向陈某索要钱财。陈某为与邱某和好,在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向邱某转账约10万元,还将其信用卡供邱某套现2万元。但邱某并无结婚意向,陈某挽回无望,为此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决邱某返还不当得利共计5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邱某交往期间,难免发生日常生活消费支出,但本案中,陈某向邱某转账的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合理开支,应当区分评价。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一般生活经验,本院酌情将单笔金额未达到一定数额以内的转账认定为一般性消费性开支,不予返还。单笔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转账属于大额支出,应认定为陈某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以达到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当陈某与邱某终止恋爱关系,陈某欲求与邱某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未实现,赠与合同即失效,邱某继续占有赠与利益没有法律根据,拒不返还赠与财产则构成不当得利。经核实,陈某向邱某单笔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转账共计4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邱某返还陈某不当得利40万元。
问题1:什么是“不当得利”?
律师解释道:《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当得利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得利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利益,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此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要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
问题2:本案中,法院如何认定最终的不当得利是40万元?
律师表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钱款来往比较难区分性质,在恋爱期间,某些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比如520、1314等此类的转账,一般是属于表达感情的无条件赠与行为,经赠与后不能要回。但如果是某些大笔金额的转账,超出了合理的范围,则应当视为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在分手后,视为目的未达成,相应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该部分财产就是不当得利的款项。
问题3:本案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
律师提醒到:在恋爱期间,一般的财产赠与、附条件的财产赠与、彩礼以及借款,往往是男女双方在分手后会发生财产纠纷的因素。对于一般的财产赠与,通常不能要求返还;而附条件的财产赠与与彩礼,在没有成功缔结婚姻的情况下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至于借款,则是要按照民间借贷的规则来处理。因此建议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进行大笔数额的财产转让时,还是应当明确财产的性质,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