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平找股权纠纷律师收费,凉山州商业银行合并

时间:2022-11-19 02:18:11来源:法律常识

澎湃新闻记者 陈佩珍

7月9日,四川银保监局发布股东资格批复显示,同意凉山州发展(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凉山发展)受让凉山州财政局等10家单位持有的凉山州商业银行15723.99万股股份。

在更早之前的6月26日,攀枝花日报发布一则《攀枝花商业银行关于合并重组事宜的公告》称,经攀枝花商业银行2020年度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行拟与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新设合并方式共同组建一家商业银行。据了解,该组建的商业银行就是四川银行,并已筹划多年。

6月30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凉山州商业银行两大股东西昌泸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泸山电力)和西昌市昌平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昌平物业)的股权转让纠纷案进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这会影响四川银行的组建吗?

昌平物业转让给泸山电力的股权后期不能交付

泸山电力和昌平物业的股权纠纷还要追溯到2014年。原告为泸山电力,被告为昌平物业。裁判文书显示,一开始,昌平物业与泸山电力签订协议,将其持有的凉山商业州商业银行股权全部转让给泸山电力。后来,泸山电力受让的股权因昌平物业自身债务而被法院财产保全,昌平物业已客观不能交付股权,泸山电力要求昌平物业退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2014年7月9日,泸山电力与昌平物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昌平物业将其所持有的凉山商业银行25859694股的股权以78000000元的价款全部转让给泸山电力。裁判文书显示,这份《股权协议转让》的中间人是“落马”的凉山州商业银行时任董事长郝卫宁。

2014年12月18日,昌平物业泸山电力签订《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将转让协议中原约定的昌平物业转让股份的数额由25859694股变更为28780986股的股份,双方同意按昌平物业认购该股权时的原价计价,转让总价款为74254943.88元。

2015年1月15日,转让双方把《股权转让协议》呈交给凉山商业银行,但未得到该行和金融监管部门的任何回复。

2017年5月底、6月初泸山电力再次找到昌平物业要求办理股权转让变更过户登记手续,凉山州商业银行称股权转让未经审批,手续不合法。泸山电力受让的股权又因昌平物业自身债务而被法院财产保全,昌平物业已客观不能交付股权。

2015年6月15日,凉山商业银行派红股2878099股,该股权变更为31659085股。泸山电力2015年6月16日领取凉山商业银行现金红利1439049.30元、股权红利2878099.00元,合计领取现金红利、股权红利4317148.30元。

凉山州商业银行表示,对泸山电力、昌平物业私下转让股权不清楚,昌平物业至今仍是凉山商业银行的股东。泸山电力称其作为股东参与分红不是事实,凉山州商业银行2015年开始分红,是按照昌平物业的指定,将分红款转到泸山电力账户上的。

昌平物业入股凉山州商业银行的资金是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定事实有:由于昌平物业购买凉山州商业银行的资金是向凉山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贷款,并因此已向国资公司支付利息合计为16280672.82元,泸山电力同意此利息由泸山电力全部承担。即昌平物业所持有的凉山州商业银行28780986股股权转让价款与利息合计为90535616.70元。

也就是说,昌平物业入股凉山州商业银行的资金是贷款。

而根据2018年1月,原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管理。其中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审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一审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泸山电力与昌平物业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属于尚未生效的合同:泸山电力与昌平物业之间的股权转让事先既未经凉山商业银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又未经四川省凉山州银监局批准。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泸山电力与昌平物业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由昌平物业退还泸山电力股权转让款90535616.7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90535616.7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由泸山电力退还昌平物业2015年6月9日领取凉山商业银行的股权、现金分红款4317148.30元及利息(利息以4317148.3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6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泸山电力对昌平物业出质其持有的凉山州商业银行13780986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案涉《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未能按约全面履行的原因及责任的事实认定不清。二审法院裁定如下:撤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34民初3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泸山电力控股股东为凉山州商业银行前十大股东

根据凉山州商业银行2017年年报,截至2017年末,凉山州商业银行前十大股东和持股比例分别为:四川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9%,四川星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8.05%,四川西昌泸山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8.05%,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45%,四川省民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45%,成都欣天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25%,四川濠吉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57%,凉山州财政局持股6.54%,西昌市昌平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持股4.17%,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99%。

此次披露案件中的泸山电力正是凉山州商业银行第三大股东四川西昌泸山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天眼查显示,四川西昌泸山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邓显明,泸山电力的法定代表人显示也是邓显明,并且四川西昌泸山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泸山电力79.94%股权。另外,凉山州西昌泸山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持有11.8%股权。

责任编辑:郑景昕

校对:张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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