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9 10:57:10来源:法律常识
凶宅:是指曾经发生过凶杀、自杀、意外、重大传染性疾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事件的房屋。老人自然死亡、正常病亡一般不包括在内。
一、凶宅是否属于质量瑕疵
凶宅虽然不构成对房屋本身进行物质性使用的障碍,但购房者对此产生忌讳属于社会普遍存在的传统心理,该情况确实会对居住者的心理产生重大影响,客观上降低房屋对使用人的效用。
因此,凶宅属于质量瑕疵范畴,并且从一般购房者的心理考量,涉案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影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重大事项。
二、卖方的如实披露义务
凶宅属于质量瑕疵,且属于影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重大事项。卖方对房屋属于凶宅具有如实披露义务,该披露义务来源于:
1、法律的规定。《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的约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约定卖方应当如实披露房屋是否属于凶宅时,卖方应当按照约定如实披露。
三、卖方未如实披露的法律后果
卖方对房屋是否属于凶宅未如实披露的,买方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进行维权:
1、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行使撤销权,撤销与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旦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后,卖方应返还买方购房款,并赔偿买方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2、依据《民法典》六百一十条规定行使解除权,解除与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旦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卖方应返还买方购房款,买方还有权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等。
四、总结
综上,房屋买卖中,卖方负有如实披露房屋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如是否属于凶宅等,该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
卖方未如实披露的,买方有权行使合同撤销权或者解除权,即买方有权退房,并要求卖方退还房款、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等。
靠谱张律师电子邮箱:kaopuzhanglvshi@163.com
微信搜索“靠谱张律师”,可关注“靠谱张律师”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