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交接问题找律师,员工离职不办理工作交接的对策

时间:2022-11-19 13:49:12来源:法律常识

员工离职不办理工作交接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所以,为了确保劳动者能够按时交接工作,可以与其约定相关的经济补偿金等都于交接完毕时支付。在此要注意:如果双方约定了办理工作交接的时间,劳动者没有按照约定办理,此时,用人单位自然可以对抗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但是实践中经常有劳动者直接就“消失”了,也不领取当初离职之时应该领取的补偿金,此时用人单位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应当用规章制度来规范劳动者的离职手续,应该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员工离职时应该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并在规章制度中对此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并且,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劳动者拒不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交接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的话,劳动者一旦出现拒不配合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会对劳动者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1、对于原本有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会丧失经济补偿金;2、对于自动辞职的劳动者,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会由辞职转变为因严重违纪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这对其以后的再就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此外,用人单位还可以在规章制度中明确法律的规定“因劳动者不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员工离职未做交接怎么办

HR来信:


我公司自成立开始,员工流动一直非常频繁。很多员工离职后,也不做工作交接,以至于有很多工作脱节。为了避免类似现象继续出现,我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员工离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并就手头工作按照工作交接明细上的规定进行交接。但是实行以来。员工的离职申请一旦获得批准,之后的一个月,员工基本上就不再工作了,交接工作依然是草草了事。我们要怎么做才能加强员工交接工作顺利进行呢?

专家回复:

从法律上来讲,员工有辞职权,除用人单位有错在先的情况外,一般情况下,员工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即递交辞职报告,员工就可以辞职。而用人单位并没有批准权,除非员工递交的是辞职申请,但不批准也是一时的,一旦员工更改递交辞职报告后,用人单位就失去了主动权。

一般认为,一旦员工递交了辞职报告/申请后,交接工作就可以开始进行了。

贵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申请,其实重在让员工有个离职要提前申请的意识,并不能限制员工的辞职。如果真有员工离职了,建议首先和员工积极沟通,完成交接工作:原则上只要完整地将工作交接完,并将各项工作明细列清楚,都有接交人签字确认即可。用人单位不应该存在一个月后才能让该员工走人的想法,只要文接完,剩余的天数可采取让其请假的方式解决,到最后一天再来正式办理离职。


员工不交接工作便离职造成公司损失怎么办


导读:

很多公司在员工离职的时候都会要求员工必须进行完工作交接才可以走人,工作交接属于员工离职的比较重要的一个环节,把工作交接给新人可以很快的提高新人的工作效率,以免给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但是尽管公司要求员工交接完工作才可以离职,但是很多时候员工以提交了辞职报告很快就会走人了。甚至是连补偿金也不需要就直接走人,留下烂摊子给公司自行解决。

案例:

程某于2005年入职某网络公司担任工程师,在工作期间由于工作用心,绩效突出很快就被提升为技术总监。程某觉得自己在这家公司已经发展到一个瓶颈,便想着跳槽去别的更好的公司。2008年某日,另一家公司邀请程某到自己公司来担任经理一职,程某觉得自己的机会来了便向原来的公司提交了辞呈。原公司再三挽留均无效果,便同意的程某的辞职要求,但需要程某手上的工作交接完才可以离职。程某因为新公司刚刚展开新的项目,而交接工作所花的时间会浪费其在新项目的进展,便私自决定不要赔偿金也不交接工作直接离职。而原公司由于程某没有交接好工作,丢失一份项目的资料,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原公司便起诉到法院,诉求被告程某赔偿其造成的损失20万人民币。

法院裁决:

程某在离职的时候没有进行工作交接这一行为看上去虽然不是很厚道,但是因为在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没有规定程某不交接工作会有什么惩罚,而且在劳动法也并没有规定不交接工作会所受处罚的规定。因此程某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分析:

这种时候,公司企业只有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了,笔者认为公司企业应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因劳动者不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并且,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劳动者拒不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交接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旦员工没有交接工作就离职并造成了损失,公司企业便可以依照合同请求员工赔偿损失。

编辑整理: 张洪 律师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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