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9 20:20:12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导读:正值“金三银四”的跳槽季,很多“打工人”准备离开旧单位重新寻找新东家,找到称心如意的公司很重要,而签订一个靠谱的劳动合同,是保证自己在新单位工作顺心顺利的前提。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相关条款等方面,总结一份靠谱的劳动合同要注意的问题——
这里需把“书面劳动合同”划重点!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很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时,会与用人单位进行“网签”(毕业生毕业前落实就业单位后跟用人单位在网上签订协议)签约后学生档案会被派遣到用人单位。
但是在这里要注意,网签并不能代替书面合同,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时,以签订的书面合同为准。所以,劳动者在进入新公司后,应提前或在建立实际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和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常见的“一年一签”、“三年一签”等劳动合同,都属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具灵活性,尤其是在离职时。所以当符合上述法定条件时,劳动者可主动与单位进行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避免在离职时给自己造成困难和损失。
1、试用期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试用期次数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条规定可以简单理解为三个“一”:即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劳动者、一次试用期。
只要是同一个劳动者,对同一家单位,不管是在职期间调岗、升职、降职,还是离职后再入职,只要符合前面的两个“一”,该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简单说就是,同一个员工对同一家单位,终生最多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只能约定在初次建立劳动关系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在实际情况中,许多用人单位会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且在劳动合同里约定服务期,有些为“最低服务期限”,比如在新教师入职时,部门单位会对其在当地的最低服务期限有所时间要求和限制,这在法律范围内是允许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双方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拟定劳动合同条款时出于自愿,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公平原则,核心含义就是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免除己方法定责任如“一律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死病老都与企业无关”等条款均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