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9 21:51:16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本条司法解释主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如何确定担保纠纷的主管,主要解决诉讼与仲裁的关系问题;第二,如何确定担保纠纷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即当以诉讼方式解决担保纠纷时,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在主管方面,根据本条规定,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则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虽然担保债务是从债务,但担保法律关系与主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相互独立的,担保合同当事人是否受仲裁管辖,应当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必然约束担保合同当事人。
在管辖方面,遵循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如果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即首先根据主债权债务的标的额等因素来确定级别管辖,然后根据主合同来确定地域管辖。
如果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了有效的协议管辖的,不论担保合同中当事人是否约定了协议管辖条款,也不论担保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是否与主合同一致,都应当按照主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来确定管辖法院;如果主合同中没有约定协议管辖条款,无论担保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协议管辖条款,均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定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主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债权人依法单独起诉担保人而没有起诉债务人的,则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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