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20:17:10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5月,浙江绍兴的宋先生为了解当地售房审批以及相关政策性文件信息,向相关部门申请了信息公开。相关部门在答复书中表明,宋先生申请的信息已经移交到档案馆,请到其他机关部门查询或了解。宋先生不服,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赵间东、张雪萍律师提起行政复议。近日,该案迎来复议成功的消息。
2007年,浙江绍兴的宋先生从当地村委会手中购买了沿街商铺,2021年,该商铺所占据的土地被划入拆迁范围。当地村委会也想从拆迁补偿中分一杯羹,便以2007年售卖给宋先生商铺的合同违反规定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面对这种局面,宋先生手足无措。他几经咨询,了解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口碑不错,于是选择委托冠领赵间东、张雪萍律师代理他应对处理。
冠领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佐证当时售卖案涉商铺有相关政策支持和批复材料,代理宋先生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
▶ 对于宋先生的申请,相关部门回复称:
相关信息已经移交到档案馆,建议宋先生到档案馆查询,同时建议宋先生向街道办咨询或了解。
面对相关部门的含糊其词,冠领赵间东、张雪萍律师代理宋先生向上级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
▶ 相关部门答复称:
己方依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作出案涉答复书,并在规定日期内送达宋先生,符合法律规定;己方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就宋先生的申请作出了答复,宋先生的申请事项不属于己方的信息公开范围,宋先生的申请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 针对相关部门的答复,冠领两位律师指出:
首先,根据我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于宋先生申请的有关信息,相关部门作为制作或者保存主体,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其次,相关部门在《答复书》中称:“相关信息已经移交到档案馆”,但是其未提供相关查询、移交的凭证;有关答复内容事实认定错误,适用依据错误;同时,其答复不符合高效便民的原则;
最后,相关部门建议宋先生向街道办事处咨询或了解,但未明确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我国相关规定中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格式的要求。
最终,上级部门采纳了冠领赵间东、张雪萍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相关部门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遂作出复议决定:撤销相关部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相关部门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按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宋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行政复议成功,为宋先生应诉村委会提起的诉讼提供了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