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02:04:10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具体为: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车祸赔偿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二、被保险人无责任时:
(一)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
(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根据保监会有关人士的解释,交强险实行的限额方案综合考虑了赔偿覆盖面和消费者支付能力。交强险责任限额过低,将起不到保障作用,而责任限额过高将导致费率大幅度上涨,使消费者难以承受。根据数据分析,在责任限额下可以解决大部分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
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渠道是多样的,交强险只是最基本的渠道之一。交强险实行总责任限额,并不是说交通事故受害人从所有渠道最多只能得到限额赔偿。除交强险外,受害人还可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赔偿,如从商业三者险、人身意外保险、健康保险等均可获得赔偿。除此之外,交通事故受害人还可根据受害程度,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致害人给予更高的赔偿。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购买交强险后,还可根据自身的支付能力保障需求,在交强险基础之上同时购买商业三者险作为补充。
律师提示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和费率由保监会统一规定,任何保险机构不得随意变动。
商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顺序与计算方法
在交强险实施后,机动车除了投保交强险外,还可以投保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第三者的人身和经济损失,不足的部分,如果当事人还投保了商业三者险,由承保公司就余额中不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比例赔付。
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在减去交强险赔偿限额后低于三者险赔偿限额时,赔偿额计算公式为:
赔款=(第三者的人身和财产总损失额一交强险限额)×责任比例×(1一事故责任免赔率)×(1一绝对免赔率)
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在减去交强险赔偿限额后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公式为:
赔款=赔偿限额×(1一事故责任免赔率)×(1一绝对免赔率)
交通事故律师提示
机动车所有人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可再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确保自己的赔付能力。
索赔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伤害而致死致残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投保人可为被保险人购买一份或多份的保险。一旦发生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根据保险单约定可从一份或多份的保险单上得到给付。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他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当被保险人对他人的损害负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可替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运输公司无论是在甲保险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保险还是在乙保险公司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均为责任保险。而运输公司以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代替责任保险的赔偿方式来向甲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是错误的。
责任保险构成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有赔偿责任;二是受害的第三者必须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责任保险虽然不是以被保险人某一具体财产为标的,但由于发生民事赔偿责任,就需在其财产中作出部分支出,若不发生民事赔偿责任,就可以不支出。因此,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都是责任保险。运输公司在甲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又在乙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是重复保险。根据《保险法》第56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56条
保险金额不等同赔付金额
按照保险公司的通常做法,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一)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根据因不同方式所确定的保险金额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种按新车价格投保,其赔付限额是车辆的实际价值(按折旧率计算);第二种按车辆实际价值投保,其赔付限额按实际价值与新车价格的比例确定;第三种保险金额低于新车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或低于实际价值,其赔付限额按保险金额与新车价格的比例确定。第二、三种的赔付方式被称为“比例赔付”。许多保险公司在具体操作时都要求旧车需按新车价格投保车辆损失硷。理由是无论是新车还是旧车在修理时都要更换新零件,即新车和旧车在受损后的修理费用是一样的。如果按实际价值投保车辆损失险,旧车的保费明显少于新车,而理赔数额却相同,这对新车投保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保险公司要为少缴保费的旧车支付和旧车一样多的修理费,同样是不公平的。如果旧车按实际价值投保的话,出险时保险公司将按实际价值与新车价格的比例进行赔付。因此,比较而言,第一种选择在出险时对投保人最有利。
无论投保时保险金额是如何确定的,在保险理赔时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机动车辆发生全损,那么保佥公司将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时,机动车辆发生全损,那么保险公司将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而当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赔偿金计算变得非常专业与复杂。如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达到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如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修复费用。
保险的目的在于防灾减损,而非获利,所以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金额只能等于或低于车辆的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