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08:05:10来源:法律常识
也许从决定选择法律顾问那刻起,
企业就已经进入了思维陷阱,
轻则浪费时间精力金钱,
重则企业关门大吉。
无论是否因委托处理法律事务而开始决定选择一个适合的法律顾问,或者干脆决定由原处理之前法律事务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可能都错了。这里的思维陷阱是:做此决定隐含的前提是企业很需要请一个法律顾问。然而很多时候企业的需求压根就不清晰,是法律需求吗?是防范法律风险吗?当你问律师需不需要的时候,就像问王婆瓜好不好吃?问水果摊阿姨甜不甜?又或者像问女朋友爱不爱你?
表面上企业的需求是解决已经存在或者预见短期内即将发生的法律问题,我归类为法律风险,其中主要为诉讼风险。实际上,企业的真正需求是经营风险,举起法律武器是最后的选择,大多数时候还会推高成本。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本来已经不富裕的企业,又雪上加霜。跳出定式框架跳出思维误区后,企业就会发现自己需要的可能不是法律顾问或者说不单单是顾问。验证这个思维很简单,此处略去。
很多企业进入的下一个误区是试图用法律顾问解决所有问题。这显然是错的。当然在询问律师时,律师发表的是保留性意见。在不影响企业中期发展所需的资金周转的情况下,还有预算聘请顾问的费用时启动聘请顾问,这就是启动的时间。对全体顾问进行全盘统筹,以降本增效、财务合规和法务合规为目的,选聘不同的顾问。之后设定整个咨询项目周期,制定项目进度表,做好项目质量与进度控制。
做好顾问工作,只聘请专业的顾问是不行的,必须打造双向而行继而并肩前行的共赢机制。这个跟三个东西有关,一是企业的分配机制、二是企业与顾问的合同(具体权利义务的设定)、三是忘了(刚刚走神,毕竟这是随想)。
可以看到,实际上在这一层,才到选聘顾问的环节。第一个坑。这里要避免使用额外的工具,比如有些律师推荐的各类合同管理OA。通通砍掉,记住,一个连基础业务都没有全面流程化的企业不要使用额外的工具。多数情况下,只会被工具牵着鼻子走。第二个坑。其次避免因某一法律事务的处理就一定选择该律师做法律顾问。具体原因见上一条微头条。预算充足走招投标,预算正常多看三家,预算不足优先考虑其他顾问。第三个坑。忘了,先挖后补。
其实这篇随想的观点,还有些不足。考虑到本随想的受众是普通人普通企业。该类人和企业,在这个社会上是最容易被割韭菜的群体之一。原因无非是缺少信息,而信息恰恰是最宝贵的资源。能理解这句话的评论一下。说明我们是同路人。多写点坑,并指出一条阳光大道。我也是有点公益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