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08:12:14来源:法律常识
封面新闻记者 伍雪梅 杜卓滨
“现在是车钱两空,这明摆着就是套路。”12月6日,封面新闻记者收到四川宜宾小伙张明(化名)的求助。
今年5月,在朋友的介绍下,张明将自己的爱车以15万2千元的价格卖出,并以此为首付款,委托四川同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同展公司”)向银行申请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购入一辆售价为35.2万的二手野马轿车。7月,同展公司工作员以张明征信不符合要求、贷款业务办理不下来为由,将车开走。随后,工作员告知张明要么全款买下车,要么由公司将车出售弥补公司损失。8月,张明凑齐购车款准备购买时,却被告知汽车已出售,出售款已全部用于支付张明的欠款、手续费和利息,且由于张明违约在先,还需支付几百元违约金。
委托第三方公司贷款买车
一月后被告知征信不符合要求 车被开走
张明爱车,远近亲友都知道。据其介绍,今年5月,他想用手里的宝马车置换一辆野马汽车,于是在5月14日,经朋友介绍,将爱车以15.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成都二手车商王宇(化名),同时经王宇介绍认识了野马销售方凌云(化名)和提供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服务的同展公司。张明说,卖车后,同展公司表示愿意帮助他向银行贷款20万元,以35.2万元的价格购入凌云手中的野马轿车。
张明直接向野马汽车出售方支付10余万元的首付款后,双方签下了这份车辆销售服务协议。
双方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服务协议书”中的一页。
“我总共支付了15.2万元,剩余20万元,同展公司说他们出。”张明告诉记者,他和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服务协议书”,约定同展公司协助张明向银行申请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协议总金额为241400元,共分为36期归还。
加上5000元定金,张明向野马出售方支付了15.2万元的购车首付款。
记者在张明提供的告客户书中看到,这241400元由20万元购车资金和41400元综合服务费组成,加上利息,最终张明需要还款约271548元。5月15日,完成协议签订等手续后,张明将野马车开回宜宾,等待同展公司完成贷款、过户等流程。
张明和同展公司签下告客户书后拍照。
7月13日,已正常用车多时的张明收到同展公司员工谭波(化名)的消息,说其征信有问题,当前约定的银行办不了贷款,询问是否更换银行。“我担心他们以此为借口,给我办利息很高的贷款,便拒绝了,要求按合同办理贷款。”第二天,虽然贷款尚未办理,但在谭波的帮助下,张明成功办理了车辆过户。
张明完成野马车的过户后,在洗车场拍照留念。
7月下旬的一天,一名自称是同展公司负责贷后管理的陌生男子来到张明老家,宜宾市屏山县新市镇。“他说是来找我完善资料的,需要我办理一张银行卡,每月定期往里面打钱还款。”张明回忆,由于不清楚具体情况,没有办卡,该男子便以公司有规定为由,从他那里拿了一把车钥匙,当晚趁其不注意将车开走了。
张明曾拿着他的征信报告询问了多家银行,都说其征信没有问题,是可以贷款的。
第二天上午,还在睡梦中的张明被一通来自成都的电话吵醒。对方称张明提供的征信不合格,银行不予以办理贷款,车辆已被同展公司收回。“要求我要么在20天之内,以20万元车款加41400元综合服务费,总计24.14万元的价格买下车子,要么将车交给同展公司,由公司去卖了抵车款和服务费。”张明没有第一时间明确回答,“当时我就有被骗了的感觉,因为贷款用的征信报告是我打出来递交给公司的,征信信息没有任何问题。”张明介绍,获悉征信不合格后,他曾拿着征信报告的电子档询问了屏山当地多家银行,都说其征信没有问题,是可以贷款的。
不知情中车辆被出售并过户
10余万首付“打水漂”倒欠贷款公司违约金
张明介绍,由于贷款并未办理下来,所以他不愿意多支付4.14万元的服务费,也就没答应以24.14万元的全款买下该车。其后,同展公司也没有和张明沟通车辆变卖的相关事宜。直到8月23日,出于对该款汽车的喜爱,张明前往成都,打算以24.14万元的价格将车子买下,但收到回复:车子已经卖了。
张明向记者提供的警方接(处)警登记表。
记者从张明提供的一张屏山警方9月6日出具的接(报)处警登记表上看到,经张明报警和警方调查证实,野马汽车的确是被同展公司“趁张明不备,派人将车开走后变卖”。由于双方目前存在经济争议,民警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他们公司的人说车子卖了28.6万,除去24.14万元的车价和服务费以外,公司还要针对垫付的20万元收取3万多的利息,所以我非但拿不到车,拿不回十几万的首付,还欠他们几百元手续费。”张明告诉记者,8月23日当天他在成都报了警,但因属于经济纠纷,警方没有立案。回到宜宾后,他立即前往当地车管所查询,发现该车辆已经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他的户头转给了别人。
经手人员称不清楚详情
同展公司工作员表示会向领导汇报并与客户联系
网上公开信息显示,四川同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7月16日,位于成都市,经营范围包括汽车销售、汽车租赁;汽车美容等。
12月6日下午,封面新闻记者致电同展公司工作人员谭波。据其介绍,他只负责向张明传达征信不合格,询问是否更换贷款银行。“当时客户说他接受不了,所以后续的业务我也就开展不了,就交给了贷后人员处理。”谭波说,后续情况他并不清楚,也不知道公司是否有卖车抵款的先例。“至于车子现在的情况,张明的违约行为以及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你可以问问贷后工作人员。”随后,记者多次致电该公司一李姓贷后工作人员电话,均无人接听。
12月7日上午,记者拨通该公司贷后公开办公电话。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贷款未办理前客户是不能将车从公司开走的,所以不清楚这起交易的具体经过,表示会向领导汇报,并与客户联系。当天下午,记者再次拨通该电话,工作人员称,他们已经与客户进行了联系,正在了解具体情况,清楚后将向领导汇报。“在事情了解清楚前,我们也拿不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当记者表示想采访公司相关领导时,该工作人员拒绝了记者的请求。随后,记者从张明处证实,同展公司当天给了张明一个贷后工作人员的电话,“公司叫我直接和贷后联系,还在谈,谈不拢的话,就只有起诉他们了。”
7日晚上,记者拨通了野马汽车出售方凌云的电话,想了解这起交易更多的细节,凌云称交易都是中介操作的,“我们没有签合同,是中介介入处理,所以我们不管。”
律师观点:可能为“套路贷”
对此,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同展公司与张明签订的服务协议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为有效合同。
郭刚分析,同展公司在为张明支付20万元2个月后,以张明征信存在问题无法办理银行贷款为由,私自将张明价值35.2万元的二手野马轿车开走,并以低于市场价的28.6万将该车变卖,并将车辆变卖款28.6万元全部占为己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条对“套路贷”的解释及第4条的规定,同展公司的该行为可能涉嫌“套路贷”中的诈骗罪。同时,即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定没有犯罪行为,同展公司的该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张明可向其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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