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做伤情鉴定,我对法医鉴定有异议

时间:2022-11-20 08:44:09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下午我接到无锡本家律师同行电话,他对我讲其代理一件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把作为鉴定材料的两份CT片遗失了,主审法官到被害人经治医院调取CT片的电子档,共有900多张CT图像,他无法判断CT图像是否能够证明被害人为轻伤二级,让我把把关。我在下班之前把他的难题圆满地解决了。

  我和他虽然是本家,都姓“戴”,五百年前是一家,但是从未谋面。去年他代理一件伤害案件,他曾咨询我法医鉴定的问题,从此有了缘分,我们俩成了本家兄弟。

  去年他咨询时坚持要付费,我拒收了。今天他又要付费,我同样也拒绝了。当事人咨询我不收费,何况本家和同行,这是我做事的原则。能给律师同行做一点事情,是他们看得起我,我怎能收费呢?

  我的本家办案非常认真,对被告人及其家属也非常负责。许多人遇到不懂的问题,就放过去了。其实公安法医的伤情程度鉴定意见问题多多,只是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没有深究,辩护律师的办案能力亟待提高。

前不久有两件伤害案件向我咨询,一件是同所张律师,另一件是大成(南通)律所梁律师。

张律师辩护案件的法医鉴定意见有争议。受害人为男性,58岁,因与被告人发生争执被推了一下,跌坐在地,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并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为腰椎压缩性骨折、骨质疏松症。公安法医鉴定受害人为轻伤二级。

  该案受害人伤后X线拍片检查除了发现第2腰椎骨折之外,还发现两个胸椎骨折。后经磁共振检查证实腰椎压缩骨折为新鲜骨折,另外两胸椎骨折为陈旧性骨折。骨质疏松症病人的常见症状就是椎体压缩性骨折,外力作用仅是诱因。按照鉴定标准的规定,这种情况可以不定轻伤二级。

  梁律师辩护案件的法医鉴定意见不是有争议,而是错误的。区市两级公安法医均鉴定受害人为轻伤二级,并声称请示过省厅。受害人一手指末节指腹被咬造成软组织缺损一大块,到医院住院治疗,做了皮瓣移植手术。具体的手术方式是,受伤手指近节指腹取皮瓣移植到末节,前臂再取一个皮瓣移植到受伤手指近节取皮瓣之处。这样受害人损伤愈合后就遗留3处瘢痕和植皮区,一处被咬掉软组织的原始损伤——手指末节,另两处是取皮瓣的地方。区市两级公安法医将受害人损伤愈合遗留3处瘢痕和植皮区的面积相加鉴定为轻伤二级。

  我省公安厅牵头发布的《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条款的适用意见》(苏公通[2017]384号)对鉴定标准作了解释,对一些有争议的情况作了规范。在我省境内应当使用这份文件。这份文件对受害人手指损伤情况如何鉴定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区市两级公安法医对这份文件相关规定理解不当,错误地将受害人手指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

  针对上述的情况,我写了一份鉴定意见的异议,并让梁律师提交检察官。我让梁律师转告检察官如该案起诉到法院,我将出庭辩护。检察官先延期审查起诉的期限,之后让公安调解撤案。让被告人心力交瘁一年的问题迎刃而解。

三年前,我做实习律师的时候参与办理过一件伤害案件,受害人为律师。这案件的法医鉴定先后经过区、市、省三级公安机关的鉴定,虽然鉴定意见均为轻伤二级,但是这个案子有关鉴定的问题值得商榷。法院将鉴定意见作为定案根据有违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个案子存在两个主要问题如下:

一是,作为鉴定材料的受害人的鼻骨CT片被公安遗失,公安机关向检察院出具情况说明。为了核实该遗失CT片的真实情况,我陪同被告人的姐姐一起到医院查看CT片的电子档。该医院的负责人对我们讲,CT室的主任看了该CT片的电子档,受害人的鼻骨为粉碎性骨折,骨折程度比较严重,但不让我们在电脑屏幕上观看。因此,申请检察院到医院调取该CT片的电子档。检察院去医院调查时,医院负责人讲该CT片的电子档没有保存。法院审理期间,法官又去医院调档未成。然而奇迹发生了,在法院审理的后期受害人把被公安遗失的CT片拿出来了。CT片为电子图像的打印件,没有原始电子图像的CT片真伪就无法证实。法院用了这张受害人提供CT片做了第3次鉴定。

二是,受害人眼睛存在二次外伤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受害人伤前双眼就存在严重的眼疾。受伤后没有很好的休息治疗,为了拍摄鼻骨CT片先后跑了3家医院。在伤后3天内,受伤的眼睛再受到第二次外伤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对该案的鉴定意见提出质疑,按照法理应当疑罪从无,而现实仍然是疑罪从轻。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法院判了被告人缓刑。

在公安侦查阶段,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意见必须通知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均可申请重新鉴定。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有些地方检察机关法医技术人员主动对公安的法医鉴定进行书面审核,对公安法医鉴定质量再次把关。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认为鉴定意见有问题的可以要求原鉴定人进行解释或重新鉴定。

在法院审理期间,主审法官有权对鉴定意见不采信或提起重新鉴定,但对伤害案件的鉴定意见不能直接不采信,往往通过重新鉴定的方法改变原鉴定意见。

在伤害案件中,辩护人针对鉴定意见提出辩护意见,有可能改变案件的定性。

辩护律师绝大部分是学习法律的,有法医知识的律师甚少,尤其像我这样在公检法三机关长期从事法医工作并且有正高职称的在全国找不出第二个人。我不是律师中最好的律师,但是律师中最好的法医。因此,律师同行找我咨询法医问题是最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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