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14:06:15来源:法律常识
证据目录(张三)
一、有风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有风村宅基地户家庭情况及新房安置情况表
证明目的:2013年11月,原告所在村庄拆迁,签订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显示原告系有效被拆迁安置人员,享有90平米的住房标准(其中70平方米住宅房、20平方米商业房)及过渡费等其他拆迁安置、补偿各项福利待遇。
二、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
证明目的:2016年3月3日,原、被告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有安置房及过渡费女方名下的归女方所有。
离婚后,双方又就户口及安置房问题达成补充协议,明确:安置房分配时,男方户主务必按照初婚离婚协议中之规定,将拆迁改造时初婚女张三户头所分安置房及门面房归还女方,男方和再婚女不得据为己有。男方承诺:安置房归属分配不因再婚或其他任何原因而有所转移,如违背此协议,男方同意赔偿初婚女方人民币100万元。
三、双桥办事处有风村安置区分房实施方案公告、有风安置房分房梳理情况表、有风村第一批享受安置房人员信息公示第2号、有风村五组安置房人员公示名单(三)、有风村安置区选房证明、钥匙领取表、康桥物业业主资料登记表
证明:2021年6月份,有风村享受安置房人员公示信息显示有
原告,原告所享有的安置房已分配下来,且被被告代为领取,所领取的安置房位于有风喜苑2号院2号楼1单元402室(82平)、有风喜苑2号院2号楼2单元2602室(121平)、有风喜苑2号院4号楼1单元2802室(77平)、有风喜苑2号院5号楼1单元1603室(82平).
四、有风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张三过渡费的情况说明》
证明:张三自拆迁至安置房分配下来的过渡费总额为84000
元,全部被李风领走、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