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20:04:10来源:法律常识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案件开展公开听证的要求,进一步发挥检察听证在化解矛盾中的积极作用,尽快给予申诉人满意的答复,通过释法说理及时有效化解矛盾,7月28日,汤原县检察院对一起因债务关系引发的立案监督案件召开了一场“简易不简单”的听证会,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朱中军主持听证,人民监督员、律师、公安机关办案民警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
申诉人李某福因同村孟某余欠其借款,2020年初将其承包的21垧地交由孟某余经营管理,并约定,秋收后孟某余用卖粮款偿还李某福借款。当年秋收后,因收割的水稻太湿,价格低,孟某余没有出卖水稻,又担心发霉,遂将收割的水稻顶账给被举报人徐某明让其卖掉,用于偿还其欠徐某明的化肥款,让被举报人王某帮其收割部分水稻,顶账给王某用于偿还孟某余欠其的租用收割机款。申诉人李某福认为徐某明和王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承包地的水稻私自收割并卖掉,其二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被举报人不构成盗窃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李某福不服,遂向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申请。
汤原县检察院收到申请后,陈旭检察长对此案极为重视,第一时间听取了情况汇报,决定亲自包案办理。通过审阅卷宗、实地走访,认真分析研判,认为徐某明和王某主观上没有盗窃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盗窃行为,其二人不构成盗窃罪,公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并无不当。在听取申诉人的意见后,该院决定召开简易公开听证会,就案件办理情况进行释明,让申诉人更好地理解该案的法律适用,真正感受到检察机关在用心用情为民办实事,帮助其解开心结,有效化解矛盾。
听证会上,申诉人阐述了申诉请求和理由,第四检察部负责人就案件基本情况、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审查处理意见作了详细介绍。听证员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提问,主持人对于听证员提出的问题给予了耐心的解答。经过评议后,听证员一致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和徐某明构成盗窃罪,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经过检察官对此起案件证据的分析和法律适用的解读,听证员的客观评议,最终申诉人表示接受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将按正常法律程序,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和承办检察官与申诉人再次面对面进行沟通交流,听取申诉人对听证结论的意见。申诉人对检察机关认真听取其意见,通过公开听证让其充分表达诉求的方式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当场自愿签订了息诉息访协议书。
开展简易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必然要求,也是践行“阳光司法”的重要举措,既从程序上解答,又从实体上予以回应,保障申诉人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每一起案件中蕴含的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到、能接受”的方式实现,促进矛盾纠纷及时化解。下一步工作中,该院将坚持“程序简便、及时就地、规范高效”的原则,按照“止于至善”的目标要求抓好落实,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汤原县人民检察院